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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法》早该有了
新闻作者:苑广阔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苑广阔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报告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相关法律中虽有一些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但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
  (8月26日《晶报》)
  虽然《儿童福利法》还仅仅处于“立法建议”的阶段,但这足以让社会上的有识之士感到由衷的高兴,因为这说明给予全国亿万儿童福利以法律和制度的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乃至全国人大的关注与重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检查表明,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猥亵、拐卖、虐待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多发;未成年人吸毒人数增多,2013年比2012年增加26%……。
  这一系列数字的背后,既是对我国儿童福利法律保障体系的拷问,同时也是对《儿童福利法》立法的急切呼唤。从贵州毕节5男童在垃圾箱取暖窒息而亡,到河南兰考7名孤儿命丧火海,再到引起全国震动的“小悦悦事件”,一条条鲜活生命的逝去,不能不引起从政府到社会的集体反思:如果我们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方面有所建树,这些尚未绽放就已枯萎的生命之花,是否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而说到《儿童福利法》,我们实际上已经落后于世界上很多国家很多年。英国是目前世界公认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它们于1918年就由国会通过了《妇女及儿童福利法案》。这部法案保证了英国儿童福利事业无论是福利规模、福利内容还是服务水平,其完善性和全面性都堪称世界典范。我们的近邻日本也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儿童福利法》。可以说,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儿童福利,很多国家有儿童福利局,最高级的有儿童福利部。反观我国,用“一穷二白”来形容似乎也不为过。有人也许会说,我们不是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但是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缺乏实施细则的《未成年保护法》,就像是一部道德宣言,是否得到遵守全靠道德自觉。
  而除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我们的“儿童福利”甚至连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不如。比如泰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由国家负责学校供餐。1987年,泰国为全部学生提供学校午餐。1992年泰国颁布《小学学校午餐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学生午餐。反观我国,直到2011年才开始有民间组织以“免费午餐计划”来解决部分学生的免费午餐问题。
  儿童福利是儿童最基本的一项权利,背后体现的是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因为缺乏基础儿童福利制度,在家庭养育儿童遇到困惑或困难时,他们无法得到国家的指导和帮助;在监护人严重违反职责,对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威胁时,国家也没有及时、有效干预。所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根本上治理儿童问题,保护儿童权益,制定属于全国亿万儿童自己的《儿童福利法》已经刻不容缓,不容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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