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枫逸
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曾经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这一奖励政策,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5到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在目前物价水平下,几乎可以忽略。是否干脆取消?抑或存留?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尴尬问题。
(8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各地从1982年起陆续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然而,时光荏苒,当32年后的今天,第一批独生子女都已经步入中年,独生子女费标准却依旧停留在原地。
这三十余年间,物价飞快增长。当初,5元钱相当普通职工月工资的十分之一,可买上几斤猪肉;如今,恐怕只能买上一瓶饮料。于是,很多有权利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夫妻,索性放弃了这项奖励。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作为配套政策的独生子女费沦为“鸡肋”,形同虚设,不仅大大消弭了公共政策的公信力和含金量,也不利于鼓励少生优生。
有调查显示,近九成网友支持独生子女费上涨。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识之士也在奔走呼吁,重新制定独生子女费奖励办法,提高奖励水平。对此,国家卫计委去年曾公开回应称,“独生子女费”一直是各地制定“相关规定”执行的,国家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费用的增减应由各地自行决定。放权于地方,看似可以由地方机动灵活调整奖励标准,但在现实中,由于各地对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比如,海南前不久大幅提高独生子女费,每月标准不低于100元,发放期限延至子女年满18周岁。但与此同时,大多数省份目前还执行每月夫妻双方共10元左右的低标准独生子女费,南方一经济较发达省份的标准更是仅为“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平均每月不足两元。
独生子女费何时才能“长大”,是摆在政府面前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国家层面有必要出台统一政策,制定独生子女费的底线标准,比如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10%,并与物价水平挂钩,实现同步增长。同时,各地也应积极探索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措施,包括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年后可优先享受公共养老和医疗服务,建立救助失独老人基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