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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啃老”并非多此一举
新闻作者:/乔志峰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乔志峰
  山东立法禁“啃老”引热议,被指多此一举。“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
  (6月25日《人民日报》)
  已经成年,却还成天赖在家中啃老爸老妈的老本,类似的“啃老族”委实不少,几已成为社会问题,既令很多老人苦不堪言,也客观上造就了一批新型的“寄生虫”。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过:儿子儿媳以及女儿女婿天天来蹭饭,湖北一对老夫妻不堪重负只好搬迁到2公里外的居民区“隐居”。老人悄悄搬家后遇到一位熟人,赶紧不停嘱咐对方别告诉其儿女他现在的住所。老人家被小辈“啃”得一穷二白,只好找个地方躲起来,当真是“啃老”猛于虎啊!
  以前,被“啃”的父母即便有怨言,通常也无可奈何,顶多也就是像湖北那对老夫妻那样惹不起躲得起、三十六计走为上。现在,法律或将为这些被“啃”父母撑腰,让他们有权对“啃老”的子女说“不”,无疑是符合社会现实的。
  对“立法禁止成年子女啃老”持怀疑态度者,其主要理由无非是两点:其一,“独立生活能力”如何界定,如此立法有没有可操作性?其二,法律管起了道德和亲情问题,是否有矫枉过正甚至“公权侵入私域”的嫌疑?窃以为以上疑问并不难回答。“立法禁止成年子女啃老”只是明确了老人有这样的权利,其主动权掌握在老人手里——子女是否已经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老人自有其判断标准;是否该拒绝子女的求助,当然也要看老人自愿。相关条款说得明明白白:“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样的条款并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和亲情。
  至于有人提出的“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立法实在没有必要”的说法,其实也并不严谨——恰如法律界人士所言,“我国的法律对于子女18岁之后,父母是否还有继续赞助、扶助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是有必要的。”并且,从法理学上来说,法律不但具有规范作用,还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社会作用。立法禁“啃老”无疑起到了上述作用。
  “立法禁止成年子女‘啃老’”,不仅为老年人理直气壮地拒绝子女的非分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可让某些试图“啃老”的不肖子女知难而退、及早自立自强。如此立法,并非多此一举,而是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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