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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局”,这个可以有
新闻作者:宛诗平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宛诗平
  针对日前媒体报道的受虐儿童保护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建议,广州可探索建立类似“儿童保护局”的机构,负责解决儿童受虐评估、预防、临时保护,寻找合适的抚养家庭等问题。这一建议在市“两会”引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议。有的代表委员赞同,有的则反对,认为“专门设局‘不靠谱’,义工组织‘最可行’”。
  (2月19日《信息日报》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关于儿童受到伤害的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数起性侵幼女事件的曝光,引发人们对儿童现状的极度忧虑和加强儿童保护的呼声高涨。为此,我以为,建立类似“儿童保护局”的机构,不失为加强对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一个现实之举。
  首先,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福利制度的建设水平总体上尚处于“嵌入型”的状态,这也导致了在社会福利制度的单独序列中缺乏独立的儿童福利制度,针对儿童群体更多的是以救助型为主的制度设计。正如业内人士总结的那样,我国的儿童福利正面临“三无”的尴尬局面:即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专业化人才,没有普及的儿童设施规划。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旨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实践与儿童权益保护的特殊要求间的差距依然存在,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有利于从社会层面推动儿童保护工作,真正保护好儿童权益。
  其次,在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设置方面,国外已有先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通过立法设置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将儿童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职能范围。处于最上层的机构是联邦政府的儿童与家庭局,它隶属于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正是从国家机构最高层面指导和推动州、县以及各个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所以美国的儿童保护反应机制可以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个案,都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自上而下的最大程度的政府关注和支持。我们国家的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救助多分散在民政和妇联等部门,因为现实的诸多原因,这些部门在强力推进儿童福利的落实以及对流浪和缺乏监护的儿童进行社会救助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这也是一些部门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踢皮球”的深层原因。
  当然,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坚持道德和法律并重,才会产生无比巨大的力量。因此,我们不单单要有诸如“儿童保护局”的专门机构,从体制机制上提高保护儿童的力度,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体制基础,还要从提高公民保护儿童的参与意识上入手,“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发挥道德的纠偏、教化、教育等功能作用,让每个人都自觉地成为身边儿童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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