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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3年12月24日> > 总第2397期 > A04 > 新闻内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了判断标准
新闻作者:天喜 通讯员 李思文 曾妍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女报/凤网讯(记者 唐天喜 通讯员 李思文 曾妍)年关将近,总有一些不良雇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劳动者的报酬得不到兑现,这些是影响百姓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在查办具体案件时,由于入罪标准不明确,致使司法部门难以操作。12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我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是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里所说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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