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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儿追索抚养费,检察院支持起诉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名11岁男孩的成长账单,终于等来了法律的“回响”。近日,邵阳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支持起诉抚养费纠纷案获法院判决支持,长期被拒付抚养费的非婚生未成年人童童(化名)不仅获判一次性补付抚养费6万余元,更明确了后续按月支付的刚性标准,直至其年满18周岁。
这起看似寻常的家事纠纷,因检察机关的依法介入,成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生动注脚。
故事要从2013年底说起。彼时,庾某与刘某未婚同居,次年诞下儿子童童。孩子幼年时,父亲刘某及其家人尚能承担部分抚养开支,这个非婚生家庭在磕绊中维持着脆弱的平衡。然而,自2022年9月起,刘某无任何正当理由骤然切断了对孩子所有的经济供养——不再支付一分钱抚养费,也不再过问孩子的冷暖起居。
彼时,童童已随母亲庾某迁往长沙就读小学六年级,城市生活与教育成本陡增,而庾某文化程度不高,维权能力薄弱,长期缺位的抚养费让这个单亲家庭陷入“一分钱掰成两半花”的窘境。孩子的学费、餐费、书本费,每一笔开支都像压在母亲肩头的重石,而刘某的沉默与回避,更让亲情凉薄尽显。
今年6月,走投无路的庾某携童童向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接到求助后,迅速启动履职程序。承办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精准锁定三组关键证据:一是调取身份证、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从法律上坐实刘某与童童的父子关系;二是提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佐证,确认孩子现为六年级学生,完全依赖他人抚养,无任何独立经济来源;三是固定法定代理人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自2022年9月至今,刘某停止支付抚养费的时间链条与刻意失联的冷漠态度。证据闭环之下,事实清晰可辨。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而原告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因自身能力所限维权确有困难,检察机关依法应予支持。
6月16日,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全程跟进诉讼进程,确保“支持”不流于形式。
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2022年9月至2026年7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61159元,并自2026年8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1403元,直至童童年满18周岁。
这份判决,不仅算清了“旧账”,更立下了“新规”,让未来数年的抚养义务有了明确的法律刻度。法官提醒,这起案件的价值,远不止于一个孩子拿到6万余元抚养费。它折射出非婚生子女群体在维权中普遍面临的“三重门”:一是身份关系难以证明,取证门槛高;二是法定代理人维权能力薄弱,诉讼程序难以启动;三是生父方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亲情绑架等手段规避责任。
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制度,恰如一场及时雨——通过调查核实权补强证据链条,通过支持起诉意见书补足诉讼能力,通过全程跟进补位司法监督,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原则落定为可触摸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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