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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毕业租客因60元维修费,将房东告上法庭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目前正值高校毕业季,租房成为毕业生扎根城市的第一步,但不少毕业生在租房过程中遭遇“合同陷阱”。近日,长沙大学毕业生柳佳(化名)因一笔60元的水龙头维修费,与房东对簿公堂。60元费用不多,租客为何如此较真?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带大家一探究竟。

水龙头损坏,租客被要求自理维修费

2025年9月,毕业不久的柳佳通过中介介绍,在长沙市雨花区租下了一套公寓。然而,入住几个月后,房屋卫生间的水龙头就因老化破损,水花四溅,无法正常使用。
柳佳随即联系房东,不料对方却告知,更换新水龙头费用45元、维修师傅上门服务费15元,共计60元,全部由租客自行承担。
租房不到一年,维修费却要租客自理?面对柳佳的质疑,房东拿出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有条款明确写着:“家具电器等设施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三个月保修期,三个月满后则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日用五金、洁具等不在保修范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
不仅如此,这份合同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如盗窃、失火等各类风险问题,全部由租客承担责任,与房东无任何关联。
柳佳尝试多次与房东沟通协商,对方始终拒绝上门维修、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绝不吃下这个哑巴亏!”今年7月,柳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相关无效条款,并要求房东全额退还租房押金及剩余租金。

免责条款“太任性”,租客可主张无效

“这份合同加重了租客义务,免除了房东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北京市东元(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这类由房东或中介预先拟定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陈志杰表示,柳佳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设定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关于出租人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规定,以及第七百一十条关于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样可以主张无效。
陈志杰提醒,租房签约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若发现明显免除出租方责任的条款,可要求修正;房东或中介的口头承诺应以文字形式写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一旦发现“霸王条款”,可先与房东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监管部门或12345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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