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村规民约的“民主决议”遭遇法律底线的刚性约束,当乡土社会的“人情世故”碰撞现代法治的平等原则……近日,永州的一起“外嫁女”土地权益案,成为观察中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一个微观切口——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万竹婷和她的同事们以“判决+调解”的双轨路径,不仅改写了一纸败诉裁定,更在法与情之间探寻出一条让公平正义落地之路。
争议:被投票投掉的“成员资格”
2025年初春,永州某村组的村民大会上,一项“民主决议”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外嫁女不得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30岁的李佳(化名)坐在自家堂屋里,听着窗外传来的消息,手里攥着那本从未变更过的户口簿。从出生那天起,她的户籍就登记在这个村庄;结婚后,她的户口也没有变动——“根在这里,地在这里,凭什么我不是这里的人?”
但她低估了那纸“村规民约”的力量。
该村组将闲置土地出租给外来者用作墓地,每年收取的租金作为集体经济收益,按人头分红。3000元,不多,却像一把尺子,量出了她在乡土社会中的真实位置:户口在,地还在,医保还在村里缴,但“人”已经被“投票”出去。
“我也是村集体成员之一,凭什么我不可以获得村集体经济利益分红?”李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分配3000元土地收益款。
然而一审判决书下来时,李佳盯着它看了很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集体组织可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集中投票等民主决议的方式,自主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在李佳这一案件中,该村组已经通过民主决议的方式,商量好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规则,一致决定“外嫁的女性不能够享受土地的收益款”,并形成了村规民约,法院应当尊重村民的自治意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该村组依村规民约将外嫁女排除在享受土地收益款权益之外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在认定李佳具备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同时,驳回了李佳要求享受土地收益款的主张。
李佳不服,决定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思:“外嫁女”土地权益案如何树立价值导向
“这是我们办理‘外嫁女’土地权益案件以来,从未遇到的新情况。”万竹婷接到案件后翻阅卷宗时意识到这起案子的复杂性。此前,永州中院曾审理过多起“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但多涉及政府征收土地后的补偿款分配——那类案件法律适用相对明确,“外嫁女”依法享有分配权已成为司法共识。
但李佳案不同。争议焦点是村集体自主经营集体土地产生的收益,而非政府强制征收的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这部分收益可由村民“自主决定”分配方式,这意味着村民大会的“民主决议”似乎有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托。
“自治的边界在哪里?民主的底线在哪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刚性条款,能否穿透村规民约的‘多数决定’?”万竹婷在合议庭会议上连续发问。
民二庭庭长王兰青回应:“这个案子,我们要给出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判决不仅关乎李佳一个人,更关乎所有‘外嫁女’的权益保障。”
合议庭迅速组建:王兰青、万竹婷、熊孝航三位法官带着同一个问题——如何平衡村规民约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与“外嫁女”正当的土地权益?他们决定:去村里走一趟!
走访:在田野调查卷宗里读不到的细节
从永州到李佳户口所在的村组,车程两个小时。三位法官换下制服,走进村庄。他们不想以“审判者”的姿态出现,而是作为“倾听者”,去理解这个村庄的逻辑,也去发现被法律文书遮蔽的真相。
与李佳的多位邻居交流后,法官们得知李佳婚后并未迁走户口,且个人的承包地未被收回,仍以原集体土地作为她基本生活保障。这些细节,让万竹婷在笔记本上重重写下一行字:“完全属于该村组集体组织的成员。”
而这次走访也让法官们看到了另一个现实:村民们并非恶意针对,他们只是困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里:“祖祖辈辈都这么过来的”“外嫁女回来分钱,村里人怎么看”……这些话语里,有对传统的盲从,也有对“公平”的不当理解。
“判决可以一锤定音,但心结不解,矛盾只会转移。”法官们意识到,这起案子需要“判决+调解”的双轨并进。
庭审:法律条文与乡土逻辑的正面交锋
二审开庭时,合议庭的审理思路逐渐清晰:村民自治受法律保护,但自治的前提是“依法”。
万竹婷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逻辑很简单:如果土地被政府征收,外嫁女能获得补偿;那么村集体主动经营土地创造收益时,她的分配权难道反而可以被剥夺?”万竹婷说,“这是对法律体系一致性的基本尊重。”
最终合议庭认定:该村组以“外嫁”为由排除李佳的分配权,违背法律规定,于法无据。二审改判:支持李佳享受3000元土地收益款的诉求。
“我们自己村里的钱,已经通过民主投票决定好了怎么分,法院为什么要来干涉?”判决宣布后,旁听席上的村民们情绪激动。
为了平息大伙的不满,法官首先肯定了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利,但始终强调自治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调解:从“纸面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判决
“李佳的户口在这里,地在这里,医保在这里,不能把她排除在外。”万竹婷和王兰青用亲切的乡音劝说,“她是你们看着长大的,这次争的不是3000块钱,而是一个‘理’字。”
万竹婷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把法律术语翻译成土话:“国家法律写得明明白白,男女平等。咱们村要发展,要建设法治乡村,就不能留着这些老黄历。”
释法,是说清“为什么必须这样判”;说情,是消解“为什么偏偏是我们村”。就这样,法官们交替上阵,法理人情,层层递进。最终,村民们理解了判决背后的深意,和李佳一同走出了法庭。
“个案的正义是起点,不是终点。”万竹婷告诉记者,近年来,永州中院针对“外嫁女”及新生子女土地权益纠纷,持续开展了“进社区、进乡村”主题普法宣传活动,用真实案例讲透法律,用乡土逻辑传递理念,让“男女平等”从法条走进观念,让“外嫁女权益”从争议变为共识。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李佳案的判决,与这部新法的立法精神遥相呼应。它昭示:在农村,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仅是财产问题,更是尊严问题、生存问题。
记者手记
用情、理、法守护她权益
回望这起案件,永州三位法官的“破局”之道或许能为同类纠纷提供启示:
其一,司法要“走下去”。如果仅仅坐在法庭里看卷宗,那么李佳只是一个“外嫁女”的抽象符号;只有走进村庄,才能看见一个具体的人——她的困境、她的坚持、她与土地的联结。司法的权威性,不仅来自法槌的敲响,更来自对民间疾苦的深切体察。
其二,判决要“说得透”。村民自治与妇女权益的冲突,本质是传统乡土秩序与现代法治价值的碰撞。法官不仅要“判得对”,更要“说得通”——用村民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法律背后的价值逻辑,让败诉方“输得明白”,让胜诉方“赢得体面”。
其三,正义要“落得实”。一纸判决可以确认权利,但无法自动消弭隔阂。通过调解修复社会关系,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追求。
从“败诉”到“改判”,从“对立”到“和解”,李佳案的标本意义在于它证明了:在法治的框架内,传统与现代可以对话,权利与人情可以兼顾。在湖南这片土地上的“她权益”,值得被看见,更值得被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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