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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作案写“工作笔记”,“经验”成犯罪证据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通讯员 欧阳洁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8月17日晚12点开始准备,凌晨1点开始搞业务”“能否搞台踏板车子?以后做工具车子用,反正要用的”……很难想象,这些白纸黑字写下的详细计划竟是小偷给自己留下的“工作笔记”,笔记里他还不忘提醒自己:“不洗脚、不采耳,要管得住自己!”
6月30日,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盗窃案。小偷被抓获后,一份“工作笔记”成“最完整证据链”,该男子也因盗窃罪“三进宫”。
“31号休息,必须要1号多搞些”“如果今晚搞不定的话,搞台单骑,另加两组电池(要完成),要补缺31号的”“到某某附近小区,计划1500—2000元”……记者了解到,这样详细的作案计划出自岳阳男子马某之手。在他手写的计划中,不仅每天规划时间、地点,作案后还会“复盘”,列出当日得手的物品价值。比如,因为5月31日休息,原计划次日“多搞些”未能如愿,他在一周后还想着“补缺”。他会提前踩点,摸清楚哪些地方监控多、哪里有台阶等情况。
2024年1月,刚刑满释放的马某进厂打工一段时间后,认为“工作辛苦、效益不好”,于是重操旧业。2024年7月至8月期间,马某三次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踏板摩托车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电池组拆下后盗走,并将盗窃的电池组销售给他人。
经档案记录,马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华容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1月10日才刑满释放。此次已是他第三次因盗窃罪站上被告人席位,而作为证据的“工作笔记”,有一部分还写在他本人的刑满释放证明背面。
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对马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被盗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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