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能否规定,出嫁妇女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女子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答案是不能!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是该法的亮点之一。该法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就该法整理出12大相关要点提示,包括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之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述规定确认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制定过程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就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设置了多款条文,并且第五十六条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衔接,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更加精准规范办案强化了“可诉性”,为促进农村治理提供了更全面和刚性的法治保障。检察机关将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统一正确实施,进一步拓展深化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强化协作配合,落实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办理了一批保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顶层设计提供了实践样本,同时以案释法,助力推动新法实施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