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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通讯员 贺艺蕾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7日  查看次数:281  放大 缩小 默认
  2月21日,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被申请人熊某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孩子送回申请人杨某住所;禁止熊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某现居住所等侵害杨某监护权的行为。
据了解,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全省法院系统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李亦雯介绍,杨某和熊某是夫妻关系,育有未满2周岁的孩子小熊(化名)。在双方分居及起诉离婚期间,熊某多次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小熊,侵害了杨某作为母亲的监护权。
杨某在熊某抢夺孩子的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通过向妇联求助,对接联系到了岳麓法院与妇联驻点成立的“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这种暴力‘抢娃’行为是一种变相家暴。而且,‘抢娃’一方即使抢夺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也可能成为法院的禁令对象。”李亦雯说。
杨某认为熊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还损害了小熊的身心健康,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熊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席听证。
“这一起案件案情比较明朗。”李亦雯解释,首先小熊未满2周岁,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3条,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处理。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父亲一方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的行为,这是法律上明确否定的。
因此,经过审查后,法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决定并向双方送达。
李亦雯表示,如果熊某及家属不履行禁令,情节较轻的话,法院将会采取罚款或拘留的形式,并劝诫熊某进行履行;情节严重时,则可能构成拒执罪,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李亦雯表示,对于“抢娃”出现的其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也有相关规定。
第12条指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对父母某一方实施抢夺行为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结合听证等程序审查确定存在申请人主张的侵害事实的,对申请人的禁令应当予以支持。
第14条指出,未成年子女已满两周岁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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