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家庭关系和遗产继承问题时常引发纠纷。儿子在与母亲发生争吵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声称“母亲生老病死与自己无关”。然而,当母亲去世后,这位儿子突然现身,要求继承母亲的征收款、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签订“断绝关系协议”,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能否剥夺其分配份额?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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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未赡养,母亲去世后小儿子现身
“根据王英(化名)的意愿,小张已退还两万元,以后王英的生老病死与小张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这份协议签订于2018年2月20日,签订双方是一对母子。
出生于1933年的王英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大张小张,王英步入老年后,一直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
后来小张与母亲王英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张的妻子代其书写了一份家庭协议,自此大张独自承担起了照顾王英的责任。今年2月,王英过世,遗产的分配问题又引发了新的矛盾。
得知王英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小张认为自己作为王英之子,理应按照法律继承母亲留下的12万元遗产。但这一想法遭到了大张的拒绝。于是,小张将大张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张向湘潭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庭长赵紫剑详细陈述:自2012年起,王英户籍隶属的村组经历了四次土地征收补偿。具体而言,在2018年之前,王英应享有的3.2万余元征地补偿金由小张代为接收;而自2018年后,王英所得的19.3万余元补偿款则转由大张领取。随后,王英不幸离世,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供的待遇核定表明确列出,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王英,其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福利总计为57580.55元。小张坚持认为,这些资金应当由其兄弟二人共同继承。
然而,大张对此持有异议。他强调,依据2018年兄弟俩达成的协议,小张在向母亲王英支付了2万元之后,在接下来的六年中,既未分担王英的医疗费用、生活开支等赡养费用,也未履行对王英的日常照料义务。特别是2021年正月,王英被诊断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并出现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失去自理能力,急需全天候的监护与医疗干预。即便是在这样的紧急关头,小张依然拒绝承担其应有的赡养和照顾责任。
在照顾母亲的过程中,大张不仅为王英缴纳了2.3万余元的养老保险费,而且因赡养、照料王英及操办丧事所产生的费用,已远远超出了王英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和丧葬补助金的总额。
法院
有赡养能力不尽义务,不予支持
经过湘潭县人民法院的审理,确认了小张所要求分割的财产包含两部分:一是2018年2月小张给予王英的2万元及王英所得的征收补偿款;二是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定的王英终止待遇金额5.7万余元。
但大张指出,第一部分资金已全部用于王英的医疗、照护、生日庆祝及丧事办理等,且有超出部分由大张自行填补,此说法得到了法院的调查支持,同时小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资金尚有剩余,因此其继承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获法院采纳。
关于第二部分财产,丧葬补助金因大张已用于王英的丧事处理,归大张所有;抚恤金则作为王英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虽非遗产,但鉴于双方意愿及诉讼效率,法院决定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王英个人账户中的12436.55元为可继承遗产,抚恤金36936元为可分割财产,并参照遗产继承原则处理。然而,鉴于小张自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后,明确表示不再承担王英的生养死葬责任,且实际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德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规定。因此,小张关于继承12436.55元遗产及分割36936元抚恤金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张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说法
不尽扶养义务遗产应当不分或少分
赡养父母,作为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企图通过签署协议来免除这一神圣职责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值得注意的是,小张兄弟间的协议中关于不赡养老人的内容,虽然并不等同于断绝亲子关系,但因其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被视为无效。此类协议仅仅涉及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不能成为逃避基本法律义务的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家庭成员间签订的涉及赡养和遗产继承的协议,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内容应明确遗产范围、继承人、继承份额等关键信息,并确保被继承人在签订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签订协议前,双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签订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特别是口头约定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并签字确认。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照顾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子女不赡养老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拒付赡养费的子女也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子女霸占老人财产或虐待、遗弃老人,还将受到治安处罚或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不孝子女的行为,老人应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在起诉过程中,老人应明确被告子女、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确保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老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