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奔着明星同款去网店购物,网店在醒目位置使用明星图片进行展示,如果没有经过明星授权,这种行为就侵权了。10月2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明星景甜起诉了长沙两家服饰公司,两公司均在网店中使用了“景甜同款”字样,同时发布了景甜肖像图片介绍商品。法院分别判决两公司赔偿1.3万元、1.7万元。
“景甜同款秋装两件套”,这是在某购物平台经营的一家粉丝数量超过11.4万的店铺,对其中一款交易量不错的商品描述不仅明确带有“景甜同款”的字样,商家还使用了景甜5张照片,作为模特展示。但景甜及她的公司并没有授权该网店使用这些照片。
景甜方发现后,立即委托律师对该商品链接进行证据保全。因为该店铺所属公司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所以,景甜方将该公司起诉到了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删除相关照片停止侵害,在媒体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擅自使用景甜肖像图片用以宣传销售的服饰商品,构成了对景甜肖像权的侵害,该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肖像侵权责任。景甜作为影视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网店的行为明显带有营利目的,必然导致景甜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各种因素,最终,法院判决侵权的公司赔偿景甜经济损失1.7万元,并在网店首页向景甜公开道歉。而在同天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同样判决侵权的另一家公司赔偿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