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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实施盗窃犯罪,法院对父母开展 家庭教育指导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讯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未成年被告人朱某某在社会不良青年的引诱下,多次盗割电缆,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营区法院委托驻未成年人审判社会工作站的社工对朱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显示,朱某某成绩优异,上初中时父母分居,其跟随母亲生活,但母亲因病需定期前往外地治疗,致使其独自一人在东营生活,逐渐结交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父母监护的缺失、社会闲散人员的不良影响使其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法官说法——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审理法官认为,父母虽然分居,但依然肩负着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责任。本案中父母监护的缺失,是朱某某走向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给予朱某某父母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责令其父母多关注朱某某的生活状态和心理、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法院为朱某某制定“一对一”跟踪帮教方案,对接司法局进行长期跟踪帮教,动态评估跟踪帮教效果。在法官、社工的教育引导下,朱某某已经回归校园,开始正常的学习生活。
东营区法院还同时对接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库,为其父母提供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目前,朱某某的父母已认识到家庭教育缺失给朱某某带来的伤害,自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朱某某在父母共同关注、教育下,性格逐渐开朗,学习成绩有了大幅度提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就读学校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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