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生病,大家都希望有人能雪中送炭,帮忙照顾一把。然而,近日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却大不同——在疫情期间照顾生病舅舅的外甥女,反被舅妈起诉了,原因是“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舅舅已支付出去的29万余元。
赡养与照顾老人期间,免不了涉及一些费用开支。那么,到底如何鉴定“正当报酬”与“不当得利”呢?我们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案例
舅妈起诉外甥女,要求返还29万余元
蔡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原本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蔡先生出现了智力、记忆力减退的症状,言行也变得混乱起来,经常在家翻箱倒柜,外出乱走。2019年12月底,王女士前往海南过年,将蔡先生留在了家中。
可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王女士所有的计划,她被困在海南,无法按时返回。
在这个关键时刻,和蔡先生感情较亲的外甥女小刘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蔡先生的重担,还请了保姆帮忙照顾。
接下来的两年多的时间里,蔡先生的情况日益严重,从最初的健忘发展到完全无法独立生活。小刘每天都要忙于打理蔡先生的日常起居,安排保姆、购买生活物资,还要处理蔡先生的医疗事务。
之后,王女士顺利返回湖南的家里,但她没有急着将蔡先生接回家,而是继续让他留在小刘身边。直到2022年5月26日,蔡先生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同日,王女士将蔡先生接回。
不久后,王女士帮意识不清醒的丈夫算了一笔账:在小刘照顾蔡先生两年多的时间内,蔡先生的银行卡上少了29万余元,而这笔钱正是被小刘取走的。
王女士认为,这大大地超出了照顾老人的预算,她不得不怀疑,外甥女是不是打着亲情的名号谋利。于是,王女士便将外甥女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判决
鼓励善孝行为,酌情降低退还金额
审理本案时,经宁乡市人民法院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医疗费用查明: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小刘与蔡先生的经济往来包含支付保姆工资、蔡先生医疗费、生活费以及为蔡先生儿子支付的医疗费用等。
小刘从蔡先生处共计取得款项为28万余元,其中包括照顾蔡先生所支出的保姆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加上已退还给王女士的款项,共计17万余元。
那么,剩余的10余万元差额算不算“不当得利”?小刘应当全部退还吗?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有尺度,司法亦需要温度。蔡先生从多年前即开始出现阿尔茨海默病的征兆,王女士作为其配偶,应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王女士在2019年12月底前往海南,独留逐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蔡先生在家中。而小刘作为蔡先生的外甥女,本无法定赡养义务,但仍在疫情之下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重任。所以在双方矛盾之外,王女士应当看到并认可小刘在两年半的时间内照顾一位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亲情不应当用金钱来衡量。”承办法官表示,最终,在差额10万余元的基础上,法院酌情将小刘需退还的金额减少为8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刘积极退还了这8万元。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较大,双方互不相让,所以处理要做到合理、合情、合法。”考虑小刘照顾亲人的诚心、孝心和实际劳动付出,法院在判决时果断减少应退还的部分款项,意在鼓励这种善、孝行为,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彰显亲情的力量,让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说法
“不当得利”中也可能存在部分正当报酬
胡妍(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这起案件涉及的一个关键法律概念是“不当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财产受损而自己得到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以及取得的利益与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王女士主张“小刘取得的29万余元没有合法依据”,从性质上看,确实属于“不当得利”。
不过,虽然小刘不具备法定赡养义务,但她的实际付出不容忽视。她对蔡先生进行看护时,表面上看没有支出费用,但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湖南可以参考两个标准,如果是医院护工一般按200-220元一天计算,如果由亲属护理又没有工资证明的,按124元一天计算(实务总结)。也就是说,在这笔29万余元的费用里,支付部分正当报酬,实属合理。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不当得利”中区分受益人的主观心态是善意或者恶意,能影响返还财产的范围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善意的受益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而恶意受益人除了返还财产外,还需赔偿受损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