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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7月04日> > 总第3216期 > 11 > 新闻内容
别让孩子成为离婚冲突的牺牲品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讯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情介绍
韩某与陈某婚后生育一子小明,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小明由其父陈某直接抚养。离婚后,陈某不断向韩某发送大量殴打孩子的照片、视频、语音,逼迫孩子辱骂母亲,让孩子扇自己耳光、用鞋把脸打肿,甚至逼迫孩子用刀背砍手。2017年年底,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小明由其抚养,同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陈某对小明实施家庭暴力。而陈某辩称,婚姻破裂系韩某婚内出轨所致,发送微信聊天及视频主要是为了打击韩某,而非真正伤害孩子,承认自己教育方法不当。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长期以教育为名殴打孩子,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据此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某对小明实施家庭暴力。法院通过心理评估后发现,陈某怨恨前妻是诱发其冲动家暴的心理根源,孩子小明长期受父亲愤恨情绪的影响,对母亲表现出过度的排斥,父母间的情感冲突已危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对此,法院多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陈某向孩子承认粗暴行为和仇恨教育的错误,允诺不再阻挠母子见面,韩某则积极关心孩子,春节期间带孩子回老家过年,陈某主动接送。后韩某撤回了变更抚养权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离异父母将怨恨矛盾转嫁、投射到孩子身上并严重危及孩子身心健康所引发的抚养纠纷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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