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和法律法规的逐渐普及,立遗嘱这一传统法律行为逐渐走进更多普通人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直面死亡,在生前规划好身后之事。
今年发布的2023年度《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对超过31万份遗嘱进行了大数据分析:中青年遗嘱数量十年增长了24倍,其中,女性立遗嘱者占比显著增长;房产归属最受老年人关注……
虽然大众对于遗嘱的认知逐渐加深,但财产继承纠纷仍旧不胜枚举;即便当事人在生前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而订立遗嘱,但大多数都免不了闹上法庭。近日,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花明楼法庭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顾
老人离世,继母和继子为争遗产闹上法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手上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5月21日,回忆起刚刚处理完的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宁乡市人民法院花明楼法庭庭长董礼贺告诉记者。
前不久,60岁的李阿姨(化姓)来到花明楼法庭找工作人员求助,希望法庭能够支持她按照丈夫生前立下的遗嘱分配遗产。
在李阿姨持有的这份手写遗嘱上,董礼贺看到了“2月6日”和“2月19日”两个落款日期,这到底怎么回事?从李阿姨的讲述中,董礼贺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十多年前,经人介绍,丧偶的王大壮(化名)认识了寡居的李阿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幸福地生活在王大壮在镇上的自建房中。
五年前,王大壮的身体出现了问题,自觉“情况不好”的他决定订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身后事”进行大致的安排。
经过谨慎思考,2月6日,王大壮将这份手写的遗嘱交给了李阿姨,“这份遗嘱上写明,王大壮死后,他名下主要财产包括自建房由妻子李阿姨和儿子王小明(化名)共同继承”。
得知父亲的身体情况变差,不想让母亲和父亲共同居住过的房子被他人所占有,王大壮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王小明带着自己的兄弟姐妹来到了医院。面对着病弱的王大壮,王小明拿出了一份打印遗嘱,让王大壮在空白处签下自己名字,并按下手印。
为保留证据,趁着王大壮签字时,王小明特地拍下了视频和照片。等到王大壮签完字后,他又赶紧带着这份遗嘱来到了镇上的司法所,进行盖章。
几天过后,王大壮让李阿姨拿出了她那一份遗嘱,重新签了一次名字,并重新写下了日期“2月19日”。
2023年12月,王大壮因病去世。处理完他的后事后,王小明和李阿姨就因为包括自建房在内的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亲属也劝解未果。
当事双方互不退让,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打印遗嘱法律效力不够,以手写遗嘱为准
“这起案件虽然涉及王大壮和李阿姨各自的子女和家人,但关键点就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董礼贺说,找准案件突破口后,法庭的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对两份遗嘱中王大壮的签字、捺印等基础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在不考虑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他们都认可对方所持遗嘱的真实性”。
随后,法庭工作人员一方面积极与盖章见证王小明所持遗嘱的司法所联系,确认司法所并未派员参与王小明所持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另一方面仔细询问王小明打印遗嘱的签署、制作细节。
“按照法律规定,王小明所持有的遗嘱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董礼贺解释,虽然王小明邀请了自己的兄弟姐妹作为见证人,且前往司法所盖章,但他的兄弟姐妹和他有利益牵绊,无法作为法定的见证人,且即使这些兄弟姐妹可以作为见证人,但并没有在遗嘱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同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在事后为遗嘱盖章,无法见证和确定这份打印遗嘱是否是王大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仅如此,结合两份遗嘱的落款时间,李阿姨持有的手写遗嘱日期在打印遗嘱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法庭综合认定李阿姨所持的王大壮手写遗嘱才是王大壮生前对自己财产所做的最终处理。
据此,董礼贺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协商,双方最终就王大壮的遗产继承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王大壮最后的遗嘱意愿,其主要遗产由李阿姨和王小明共同继承。
律师说法
巧用遗嘱,避免继承难
肖丹【广东融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虽然法律在不断普及,但对于遗产的处理,大部分群众还是坚持以往的公序良俗和村规民约。”肖丹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现实案例中,依旧有不少人因为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肖丹说,合法有效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的最后一次处分,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效力,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庭等多方应当给予尊重。但在不少司法案例中,有许多遗嘱被法律认定无效,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被继承人对遗嘱订立的要求不了解。
“除了常见的自书遗嘱,根据记录和表现形式的不一样,还有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肖丹解释,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生效,她举例,自书遗嘱需要亲笔书写相关内容、签名和落款具体的时间;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不仅需要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字,还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字,且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利益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只能是被继承人生命处于危急情况下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才能够生效,“一旦被继承人危急情况解除,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的,这份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遗嘱没有分配该人的份额,又该怎么办?肖丹说,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叫‘必留份’,遗嘱非法处分必留份,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提前安排好‘身后事’,能够避免很多的纠纷。”肖丹承接过不少涉及遗嘱和继承纠纷案例,她告诉记者,根据案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继承人死前没有订立遗嘱,一类是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或者留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子女、父母、配偶等各方继承人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
“重组家庭中夫妻一方死亡后,更容易发生继承权纠纷。”肖丹曾接到过一个咨询,女方和男方在一起十余年,女方的孩子也由男方抚养长大并且落户在男方家,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孩子与男方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后来,男方意外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和孩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无法继承男方的财产。
“有句俗语叫‘父债子偿’,但一般来说,儿子和父亲是独立的两个人,儿子不必要为父亲的行为负责,但如果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儿子在继承的遗产份额内负有偿还父亲债务的责任。”肖丹提醒,债权也是被继承人财产的一部分,同样可以写入遗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