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汨罗市的4位青年用自己的行动给出了答案——当看到嫌疑车辆剐撞了警车逃逸的场景,他们马上开车帮忙追缉。可没想到,在这一过程中嫌疑人慌不择路不慎摔进沟里导致受伤。
更令人意外的是,伤者刑满释放后,将这4名年轻人起诉到法院进行索赔。他们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一起来看这起“现实版《第二十条》”的案件如何审理!
4名青年夜晚协助警方追缉,反被嫌疑人起诉
4名青年夜晚协助警方追缉,反被嫌疑人起诉
时间回到2020年12月8日晚上,汨罗警方按照计划,在某段道路上设卡检查酒驾情况,闪烁的灯光被从远处驾车驶来的张大壮(化名)看到,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双重的紧张感让他立即掉转车头,准备躲开交警的检查。
张大壮小车的异常行驶引起了交警的注意,几名警察立即开车追了上去。
面对警方的追缉和喊话,张大壮驾驶着自己的车辆在马路上横冲直撞,不仅多次与警车发生剐撞,造成警车前方保险杠损坏,还与两辆社会车辆相撞,“万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警车追缉的一幕引起了正在路边的刘某、李某等4位青年的注意,眼看着警车受损严重,逐渐落后在被追的小车后面,他们马上启动自己的车辆,跟了上去,希望能够助警方一臂之力。
想着熟悉的地方能够更好地躲避警方的追查,张大壮一路开车逃到了自己家附近,本以为警笛声已经消失,自己安全到家,可一回头发现,背后有4名小年轻正在紧追不舍。
误以为对方是紧紧追缉的“交警”,张大壮只好一边向邻居求助,让邻居们误以为是刘某、李某要打他,从而前去阻拦,一边从车上下来步行逃跑。身后邻居和4名青年人的争吵让张大壮慌不择路,一头扎进了没有灯光的巷子里。
很快,刘某、李某等4人向邻居解释了自己的身份,继续追缉张大壮,可等到他们发现张大壮时,他已经躺在路边的沟中,失去了行动能力。原来,天黑路滑加上酒后意识模糊,张大壮在惊慌中不小心摔到路边的阴沟中,造成了腿部受伤。
见此情景,刘某、李某等人一边抓紧时间报警,一边等待救护车的到来。很快,张大壮被送到医院治疗。
2022年,针对张大壮酒后无证驾驶逃逸的行为,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大壮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满释放后,张大壮在回顾自己被捕的经历时,认为刘某、李某4人协助警方追车的行为是造成他摔入阴沟致受伤的原因。于是张大壮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刘某、李某4人的责任,并共同赔偿他因受伤产生的共计19万余元的损失。
法院驳回请求,
认定为见义勇为之举
“经过调查我们了解到,4位年轻人当时的年纪在21岁左右。”审理案件的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法官湛烁瑶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因为自责和害怕,这4名年轻人并未出席庭审,而是交由律师全权处理。而在法庭上,张大壮也没有提交可以证明刘某、李某等人在协助警方追缉时存在过错的证据。
经过审理,湛烁瑶认为,张大壮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早在他与上前拦截的警车发生剐撞后继续驾车逃逸时就已经构成,同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大壮应该对无证及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和法律后果有着足够的认识。可他面对警方的检查和追缉,依旧选择了逃逸这一行为,“这明显是置法律、他人安全和自身安全于不顾的做法”。不仅如此,张大壮在逃逸过程中还多次与警察、社会车辆发生剐撞,下车后自己继续往光线不好的地方逃跑,“他的摔倒并不是外力作用的结果,他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自己的行为。”湛烁瑶说。
“我们的判决不应该让见义勇为的人寒心,这也是法律支持的。”湛烁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遇到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这些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
因此,法庭判决,刘某、李某等4人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条件,“他们并不需要为张大壮的损失负责”。
湛烁瑶表示,刘某、李某等4人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敢于冒着各种风险,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这是非常难得的正义之举”。她说,这种参与追缉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合法性,是见义勇为的具体体现,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对此一定会给予足够的保护”。
■编后
赏罚分明乃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向来是我们这个社会鼓励与倡导的可贵精神。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到这起“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的事件,四名年轻人及时、勇敢、果断地制止不法侵害,理当受到肯定和褒扬。
法院的判决表明,赏罚分明的做法正是建设法治社会、维护法律尊严的应有之义。可以说这一事件的发生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只有这样,方能让公众权利得到有效维护,让不法行为被及时制止,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正义的力量和法治的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