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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以案说法②
新闻作者:首席编辑/彭敏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5岁少年被判强奸罪,父母要担责
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15岁)与被害人小兰(13岁)就读同一所初中。2020年12月起,两人开始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在赵某家中和自行承租的公寓内发生了多次性关系,致小兰怀孕流产。事发后,赵某以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社会调查发现,赵某幼年时父母离异,父亲身在外地再组家庭后再育两子,母亲再婚后又离异,独自打工抚养再婚后的孩子。赵某长期缺乏父母关爱,由祖父母代为照顾,其进入青春叛逆期后无心学习,早早进入社会,曾在饭店打过工,试过抖音赚钱,均无功而返。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小兰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小兰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考虑到赵某犯罪时未成年,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
判决后,赵某父母仍未有所改变,也未配合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监管帮教,为此,法院及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赵某父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同时与司法局、教育局及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合帮扶小组,共同督促并帮助家长承担监护责任,助力赵某重返校园。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监护缺失的情况下与幼女早恋发生性关系引发的强奸案件,也是上海浦东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的案件,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是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
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本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论处。这是基于充分保护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女性的心理与身体发育的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违法犯罪的背后,首先是家庭教育的严重缺位,双方父母对孩子均漠不关心,任由孩子停学,对他们的行踪也不予监管,未能承担起父母应尽的法定监护职责,直至本案事发才追悔莫及。其次,赵某未完成义务教育学习,学校进行了教育劝诫,但效果甚微。再次,房屋出租人为了谋取租金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客观上为他们违法同居提供了条件,没有维护好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
近年来,早恋现象日益低龄化,因早恋诱发强奸、暴力等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如何用正确的观念和行为引导未成年人与异性交往,是每位未成年人家长的必修课。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应履行好教育子女的主体责任,亲自养育并给予足够的爱和关怀,帮助子女处理好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及情感问题。同时,父母也是子女的榜样,应为子女提供良好的行为示范,用正确思想、方式和行为教育子女,让其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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