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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以案说法
新闻作者:首席编辑/彭敏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什么是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让我们从学一法一条例开始学习“依法带娃”。
 
孩子偷车,父母该负何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某(16周岁)与费某某(15周岁)系住在同一小区的好友,因陈某某将他人的一辆摩托损坏,为筹集修车费用,某日,与费某某相约到另一小区车棚,将一辆长期放置未上锁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偷偷骑走,交给摩托车修理铺抵顶修理费。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至检察机关,并联合检察机关对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作出训诫。 
 
 原因分析
陈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费某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则构成《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所称“严重不良行为”。
一是二人系初中生,应当已经理解并尊重他人财产所有权;二是未成年人乘骑摩托车行为本身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既严重威胁自身安全,又严重危及行人、路产等安全。二人父母平时对孩子只关注生活层面,对其行为规制较为宽松,与孩子的沟通交流较少。 
 
处理结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区分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关于家庭教育内容中:“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要求,二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均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机关故对陈某某与费某某以及二人的父母共六人进行训诫,向二人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经调解,在陈某某与费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后,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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