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警察叔叔,我终于可以去学校上学啦!”近日,湘潭韶山市公安局,5岁男孩小希举着一面锦旗,送到人口与出入境大队大队长孙海强手中。
孙海强与小希的缘分,得从2023年算起。
出生于2019年的小希是韶山市清溪镇如意村村民谭星收养的孩子。这些年,夫妻俩对小希视如己出,眼见孩子马上要入读小学,却因为落户难题遇到报名阻碍。无奈之下,谭星只能带着小希求助韶山市公安局,请民警出面帮忙。
生母失联,收养男童上户遇阻
2019年,结婚19年一直没有孩子的谭星和李沁夫妻终于决定——收养一个孩子。
这一年,谭星45岁,李沁40岁,夫妻俩都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打工。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同在兴义市的单亲妈妈吴莎。当时,未婚先育的吴莎正为刚刚出生的儿子苦恼,她很担心自己养不起这个孩子,所以想给孩子找个更好的家。
就这样,谭星与吴莎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小希与出生医学证明一起交给了谭星夫妻。
从吴莎手中接过婴儿的那一刻,谭星夫妻欣喜不已,他们要将全部心思放在孩子身上。为了方便照顾孩子,他们一起辞掉了在贵州的工作,把孩子带回老家韶山市抚养。
回到老家,谭星夫妻为小希上户之事四处奔波。上户的第一步,就是要找民政部门办收养证。
可小希的生母没有结婚证,不知道生父是谁、在哪儿,双方也没有公证过领养协议……尽管多次求助民政部门,但工作人员都表示要严格依据政策办事,不予办理收养证。
被韶山市民政局拒绝后,2020年,谭星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坐火车去往小希出生地兴义市民政局为孩子申领收养证,可得到的是同样的答案:不予办理。
小希的“身份”问题,从此成了谭星夫妇的心头之痛。随着孩子越来越大,上学成为了小希必须直面的问题。于是,2023年11月,谭星来到韶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户籍综合窗口,告知民警小希已到入学年龄,因孩子是收养的,一直没能落户。如再不办理户籍登记,将会影响孩子入学,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帮助。
两地公安联动,为“黑户”男童寻母
“我们了解到孩子是谭星在贵州收养的,因不符合落户条件,贵州省兴义市和湖南省韶山市两地的民政局一直没办法给孩子落户,孩子没有户口,没有办法入学读书。”孙海强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要帮助小希上户口,找到亲生母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但这个寻找之路,并不顺利。
经过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公安局的联动,孙海强了解到,吴莎曾在2021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在戒毒期间,兴义市公安局还曾因小希被收养的事情怀疑吴莎贩卖人口,于是兴义市公安局对吴莎做过笔录。为了证明清白,吴莎曾在笔录里写下了“自愿把孩子送给谭星夫妇”的证明文字。
“这份笔录,就是证明孩子是亲生母亲自愿送走的,不仅是一份很有力的上户证明,也可以避免以后孩子的归属纠纷问题。”孙海强告诉记者,当时兴义市公安局还派民警来到韶山市了解情况,最终核实了谭星夫妇收养了吴莎孩子的事实。
不过,孙海强发现,尽管确认了收养事实,但要给孩子上户还有一个阻力——孩子的出生证明里只登记了母亲的信息,父亲是谁并不知晓。而吴莎从戒毒所出来后,便换了联系方式,如今兴义市公安局也无法联系到她本人。
从法典中寻找依据,解决孩子上户难题
正当孙海强一筹莫展之时,他突然想到——是不是可以从现在的法典中找到法律依据?
于是,孙海强翻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文件,终于找到了可以帮助收养孩子上户的法律依据。
原来早在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就有规定:“对不愿送交儿童福利机构的无户口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区公共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的,家庭关系应当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乡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找到法律依据后,孙海强立即报告治安户政部门,并协调刑侦部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打拐比对,最后鉴定了小希不是被拐卖的儿童。
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联系韶山市民政局开具不予办理收养证证明、联系当地村委会开具同意说明……上户前的准备工作,孙海强和同事们有条不紊地开展着。
终于,2024年3月,经数月协调,韶山市公安局把小希的户口登记在社区公共集体户,办理好了落户手续,解决了他的落户难题。
“未来,我们会帮更多群众解决好上户难题,架起紧密联系广大群众的连心桥,用行动扎扎实实办好群众的每一件小事,落实民生民安的大事。”孙海强说。
法律提醒
建立收养关系还需依法进行
李一显(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一显(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都有我国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立的就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收养人在收养过程中,最主要的是注意收养的基本条件和依法办理登记。首先,收养的基本条件:(1)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意味着,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不满足收养子女的基本条件。其次,就是尊重被收养人意愿。以前收养法规定的是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需要经本人同意,方可成立收养关系,现在《民法典》规定的是8周岁以上需要尊重本人意愿。
从收养关系认定来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所以,规避收养关系中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办理登记,签订相关收养协议。
在上文事件中,亲生母亲把孩子和出生医学证明给收养人的做法,双方达成了收养的合意,也实际进行了抚养,但并没有完全履行收养的相应程序,是一个有瑕疵的法律行为,需要进行补正,例如登记,才能使得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和生效。
文中尽管小希上户成功,但实际上还没有成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为了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避免生父母与养父母未来矛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是代替民政部门具体履行对特定儿童监护职责的单位。如果该未成年人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儿童福利机构有权利作为送养人”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建议孩子现实抚养人在符合收养的基本条件下,通过福利院作为送养人的方式,在确认孩子找不到父母和没办法抚养等基本情况下,由福利院和现在的抚养人建立收养关系,依法进行登记的方式来解决无法建立收养关系的现实问题。如此一来,孩子与抚养人就能成为法律认可的身份关系。
(为保护隐私,除民警外,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