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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4月04日> > 总第3203期 > 8 > 新闻内容
男子离婚“净身出户”,能逃避百万债务吗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净身出户”通常指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未获得任何共同财产离开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很多,但个别债务人通过“净身出户”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遇到这种情形,债权人如何维权?
近日,来自长沙的曹先生就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朋友欠款100万元后与妻子离婚,将名下住房“让”给妻子,以“净身出户”的方式独自承担巨债的故事。

案件回顾
男子借给朋友100万,催债时发现其离婚“净身出户”
“事情已经过去三年了,目前仍在处理中。”3月30日,来自长沙的曹先生(化姓)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因为一笔借款,他和朋友闹上了法庭。
曹先生和刘某(化姓)本是十分要好的朋友。2021年,刘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提出向曹先生“暂借”100万元的请求,并承诺“三个月内一定还款。”曹先生没有丝毫犹豫,在刘某写下借条后,爽快地将钱转给了他。
三个月的时间一晃而过,到了约定还钱的日子,刘某却食言了。他向曹先生表示,希望能再宽限三个月,“到时候一定会把钱还给我!”
三个月之后又是三个月,就这样,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刘某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后来直接拒接电话,躲避与曹先生见面。
此时曹先生也急需用钱,为了能够让刘某尽快还钱,他通过律师向刘某发去了律师函,可一直没有收到刘某的回复。
刘某的沉默令曹先生心灰意冷,在律师的建议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法庭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要求刘某归还我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曹先生回忆,借贷纠纷的证据一应俱全,判决结果很快就出来了,但刘某迟迟没有履行。几次三番催促,依然没有任何回音,曹先生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久后,法院的执行人员向曹先生反馈,刘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法实现执行申请人的执行请求。
得知这一消息后,曹先生并不相信,“据我所知,他和他老婆至少是有一套房子的”。
在曹先生的坚持下,法院查明,早在一审判决前,刘某就已经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并作了财产分割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换句话说,刘某基本属于“净身出户”式离婚,其名下几乎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判决书未就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刘某妻子也并非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该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曹先生认为刘某与其妻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向法院申请判令撤销刘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请求对房产进行拍卖,其中属于刘某的部分用来偿还本金和利息。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我的诉求。”曹先生说,目前,房子即将被拍卖,但他和刘某的友情也因此破裂。
 
新闻链接
欠债20万“净身出户”?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周某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经双方确认,周某尚应支付王某工程款20万元,但周某一直拖欠未支付。王某遂于2019年10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支付相应工程款。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原本幸福的一家三口(周某、李某及22岁的儿子小周)迅速“分崩离析”,周某与妻子李某随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周某“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全部归女方李某所有。
王某认为,周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迅速签订《离婚协议书》,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相应的份额处分给李某所有,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周某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李某所有,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现王某要求撤销周某和李某对于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该请求符合有关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
 
律师说法
“净身出户”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民法典》保护每一位公民的财产权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婷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曹先生和刘某的纠纷案件中,借条是刘某以个人的名义签订,若债权人曹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刘某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属于刘某的个人债务。
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刘某的债权形成在前,离婚在后,刘某明知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将所有财产全部分给妻子所有,所有债务由自己负担,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显著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导致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损害了债权人曹先生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保全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黄婷解释。
黄婷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相应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是债权人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这也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足够了解,以应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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