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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3月14日> > 总第3200期 > 8 > 新闻内容
当生活照变“买家秀”,如何维护肖像权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正是外出踏青游玩的好时机。出来玩肯定少不了要拍照,发布至社交媒体上还可以顺便秀生活秀美景。可你是否想过,你发的自拍照可能会成为商家用来卖货的“买家秀”?
近日,邵阳市洞口县女子小林(化名)就遇上了这种事,她的一张在海边度假的照片被天猫平台一名服饰店老板“借用”宣传,她在照片中身穿的白色波点连衣裙成了爆款产品。没有签过代言合同,也没有收取任何提成费用,小林将该店铺告上了法庭。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肖像维权案。
个人照片被盗用成“买家秀”,该如何维权?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特别连线采访法官和律师,听他们讲述肖像维权的故事。  

 在抖音账号上传视频,被商家截图宣传卖货

网上购物,突然发现商家的模特竟是自己——这是2023年4月,小林的一次奇特体验。
小林是洞口县人,平日喜欢旅游的她会拍一些唯美视频,上传到社交平台的私人账号。2023年4月3日,小林将一段海边踏浪玩耍的视频上传至抖音账号,引来不少网友的关注与点赞,一些陌生网友留言:“小姐姐好美,这款裙子好好看!”小林的抖音账号共有5086个粉丝,16.4万获赞量,其中,这一条海边的视频贡献不小,点赞量9.3万、评论数3604条。
对于素人博主来说,意外爆火的视频让小林还挺开心的。不过,一个星期后,她发现,天猫平台的一家女装店铺首页,将她视频进行截图展示,该店爆款产品就是照片中她身着的白色波点长裙,售价205元。
小林很生气,因为这条长裙是她在另一家网红店购买的。当时,她还与该网红店老板建立了合作关系,双方约定:“顾客穿该店服饰拍照宣传,店铺根据销量给予提成或减免下次购物的金额。”
“这家天猫网店不仅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还影响了我与其他店铺的合作。”于是,小林向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发送律师函,并向被告注册地邮寄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  

 店铺冒用女子私人照片,侵犯肖像权

“我们经常会遇到有关肖像维权的案件,尤其是以女性居多。”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孙莉萍表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抖音截图、录屏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律师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详单、淘宝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该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上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和图片,用于推销其商品,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除赔礼道歉外,法院判令商家经济赔偿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办案法官介绍,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后,被告删除相关视频和图片,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但是,被告仍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结合被告具体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此酌定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主页显著位置登载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基于被告侵权情节、获利情况、持续时长等因素,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普法多一点
AI合成的亲密视频,侵犯了哪些权利


经常刷短视频的朋友会发现,一些社交平台上总有素人与明星AI合成的亲密视频。不久前,一名网络特效师利用AI换脸技术,将女明星迪丽热巴电视剧激吻镜头中的男主角替换为自己,引发争议。那么,AI换脸制作的视频用于宣传,又侵犯了当事人哪些权利?
“未经他人同意,用AI技术合成照片、视频,尤其是涉及亲密举动的,除了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外,还侵犯了对方的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名誉权的角度来说,不管是普通人还是明星,他的人格尊严都是受保护的,而合成的视频对本人而言是一个虚构的事实,构成了诽谤,而诽谤是名誉侵权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
而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之前有网友将张国荣、许冠杰合唱的《沉默是金》,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把许冠杰‘替换’为他自己,制作合唱新视频,这看似是潮流,但实则违法。”刘凯认为,虽然张国荣已去世,但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刘凯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中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行为只有五种: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对方使用明星肖像制作视频,是为了吸引网友关注,达到引流目的,具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刘凯表示,因此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五种情形之一。

  拍照时路人入镜,拍摄者算不算侵权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如果只是拍摄风景,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的;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摄影师,还是短视频平台,在未经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将照片或视频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对街拍内容主动进行传播,这种私自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吸引大量粉丝和流量的行为,可以说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同时,因为该行为可能导致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因此,街拍摄影师也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则构成侵权。
因此,摄影爱好者在日常拍摄时,倘若当事人不同意,应立即停止拍摄行为。而经过被拍摄者同意的视频或照片完成拍摄后,也应当考虑到在网络上发布,是否可能会侵犯到被拍摄者的人格权等问题,必要时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评估其中风险。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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