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23年11月30日> > 总第3085期 > 7 > 新闻内容
钱借存在男友账户分手后被其挪用,还能要回吗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实习生 胡婉柔 通讯员 周建明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恋爱容易,相处不易。热恋中的情侣,难免发生经济往来。分手后,这些“剪不断理还乱”的账要怎么算呢?近日,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恋爱期间,女生主动将多年积蓄借存至男友银行卡账户;分手后,男友未经女生同意将钱全部取出,被女生告上法庭……
女生自愿将钱存在男友账户,分手后能否追回?看完这个故事,你就会明白其中的法律知识。

  故事
她将存款全部存入男友账户
 
今年27岁的陈虹与31岁的张卓恋爱多年,两人都是永州市人。恋爱期间,陈虹因网购时误点链接不慎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被银行工作人员来电提醒。为避免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用,她主动提出将9.97万元存款转入男友银行卡账户,男友也立即答应保管。
其间,张卓的银行卡内,除了陈虹存入的9.97万元外,还存有他本人的工资。而他们的日常开销也多数是使用的这张银行卡。
然而,陈虹与张卓的恋情并未开花结果。202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不久,张卓在未告知陈虹的情况下,擅自将银行卡内10余万元全部取现,并部分用于日常开销。之后,陈虹多次尝试与张卓沟通,希望他转回9.97万元的存款,但张卓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解决。两人为此发生了多次争吵。张卓认为,这笔存款是陈虹恋爱期间自愿转出并赠予他本人的,所以应不予归还;陈虹却认为这笔钱有言在先,是借存于张卓账户之中,应属借款。
两人多次争执无果后,陈虹以财产盗窃为由将张卓告上法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观点
受人托管的财产理应退回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分析,这起纠纷中最关键的信息在于“是否属于托管财产”。从两人所述信息中得知,陈虹是因自身银行账户泄露,将存款交由张卓代为保管,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张卓对这笔存款无处分权。因此,其在未征得陈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这笔存款取出使用的行为,侵犯了陈虹的所有权。因此,陈虹要求张卓返还代为保管的9.97万元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张卓的行为并未构成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在本案中,张卓并没有秘密窃取陈虹的存款,而是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钱款,财物状态没有发生转移,故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而是属于侵占。法院最终判决张卓返还侵占陈虹的9.97万元存款。

声音
情侣经济纠纷案中,款项性质很关键  
吴浩(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在每年受理的多起情侣经济纠纷案中,款项性质是取证的关键。”吴浩介绍,陈虹之所以能追回转出的存款,关键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事先声明”,即款项性质为“委托管理”。
吴浩给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分享了另一起案件——不久前,长沙市民谭丽请求前男友魏巍归还借款13.6万元。然而,魏巍认为这笔钱是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不属于借款,因此不予归还。
“这起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情侣分手后,两人之间的款项性质如何界定?是属于借贷关系,还是共同开销?”吴浩说,谭丽提供的证据中包括多份借款项的转账凭证以及分手后其向魏巍讨要还款的通话录音等,根据证据显示,魏巍并未对欠款的事实予以否认,“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的事实”。
面对魏巍辩称的“不是借款而是属于两人共同开销以及共同投资的费用”,吴浩解释,若是恋爱期间共同花费,通常无转账必要,且转账金额较大,并不符合常理。因此,本案在开庭后被法院判决“魏巍偿还原告谭丽借款1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吴浩提醒,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转账或赠送礼物,有时是基于共同开销或情谊,在不能证明是借款或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时,一般认定为普通赠与。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请客吃饭、购买衣物,特殊节日或纪念日的礼物,520元、1314元等具有相关特殊意义的金额,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财产赠与。不过,情侣之间发生的较大金额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金钱往来,若是基于结婚目的则会被认定为彩礼,以婚约财产纠纷处理。若非以结婚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则以借款纠纷予以处理。所以,男女双方一定要在恋爱期间保持理智,一旦有大额经济往来,要注意留存转账记录,以便出现纠纷时能够取证。(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延伸阅读   

同日出具两张欠条,这笔“分手费”怎么算  

大宝和小赵曾是恋人关系,因矛盾而分手。2021年7月,双方在分手后对恋爱期间的花费问题进行结算,小赵应当返还大宝各种项款共计12万元,并书写欠条一份。因字迹潦草并有修改,大宝又让其重新书写一份12万元欠条。
2021年11月,双方就还款事项重新签订《纠纷协议》,约定小赵当天支付6万元,剩余6万元由中间人进行沟通解决,并备注欠条一张现场销毁。后小赵又通过中间人支付给大宝1万元。2022年8月,大宝以小赵出具的12万元欠条为依据诉至山东费县法院,要求其偿还12万元。
庭审中,小赵辩称已支付7万元,而大宝称该7万元是偿还的另一笔债务。小赵又提供2021年11月现场销毁欠条的视频,证明销毁的欠条与大宝提交的欠条内容一致,并不存在另一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两张12万元的欠条是两笔债务还是同一笔债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大宝与小赵原系恋爱关系,该欠条是两人感情出现矛盾后形成,是对两人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的结算——第一张欠条字迹潦草并有修改,第二张欠条相对工整,内容一样,数额都是12万元,共计24万元。但大宝提交的银行转账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小赵享有24万元的债权。而两人重新达成的《纠纷协议》上,协商当天支付6万元,余下6万元由中间人沟通解决,并备注欠条一张现场销毁。该《纠纷协议》与两张欠条具有前后连续性,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双方仅存在12万元一笔债务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小赵偿还大宝剩余欠款5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夫妻之间借款并签下借条,离婚后借条还有效吗

程老板与周女士结婚已逾二十载,夫妻俩分别经营了两家公司。2020年,程老板的公司接了个大工程,需要提前垫付工程款。由于资金不足,程老板找周女士周转。周女士替程老板向工程业务员垫付了1000余万元。随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并且约定了利息,程老板也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按了手印。
谁承想,两年后,程老板与周女士离婚了。周女士手持借条,起诉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程老板的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程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向工程业务员转账的代垫金额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条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与工程业务员向周女士出具的代付确认函中的工程费用亦能够相互印证。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
法院认定程老板的公司与周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款发生在程老板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款项是用于程老板个人独资的企业,程老板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
(来源:厦门市恩明区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