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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流照顾事实孤儿的亲属:能变卖遗产当抚养费吗
新闻作者: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实习生 胡婉柔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亲骤然离世,留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母亲失联多年,家人无从寻觅……这是一个近期发生在长沙的故事。8岁男孩小志突然成了事实孤儿,没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只有三位愿意轮流照顾他的伯伯和叔叔。
有亲属愿意抚养未成年的小志,本该是件好事。可父亲留给小志的一套房却成了件麻烦事——伯伯和叔叔想将房产变卖换钱用于抚养孩子,可无奈小志还有位“消失的妈妈”,也是该房产的第一继承人。
亲属是否有权处置小志父亲留下的遗产?找不到妈妈的小志又该如何得到最佳照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上受理该案的律师事务所,听听律师怎么说。

事实孤儿的抚养烦恼

43岁的黄永是家中独子,父母早年离世。在长沙经营小店多年,他买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后,于2015年认识广西女子栗俐,随后结婚生下儿子小志。
在长沙的这些年,黄永与三位堂兄弟关系较好,四家人经常聚在一起,一大家子人其乐融融。可就在2016年,黄永的小店因经营不善欠下了不少债务,生活举步维艰,同年,栗俐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过,留下了年幼的小志跟随父亲生活。
黄永也曾向湖南、广西两地派出所报案寻人,但因“查无此人”而断了念头。这些年,黄永为了照顾小志,拼命工作赚钱,好不容易还清了债务。眼见他和小志的日子越过越好,谁曾想到,,今年9月,黄永突发心肌梗死,送往医院后离世。
父亲突然离世,母亲又无法联系……突然成为事实孤儿的小志只能靠三位伯伯和叔叔轮流照顾。可未来漫长,长辈们家中都有孩子需要抚养,经济压力较大,该怎么办?
于是,有伯伯提议,想将黄永的房产变卖,变现的钱作为小志的“抚养金”,按照抚养时间长短分配使用。
然而,就当伯伯前往房产交易公司咨询时得知,他们无权处置这套房子——“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也就是说,小志“消失的妈妈”不出现,房子便无法处置。为此,小志的三位伯伯和叔叔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以案普法   
三个法律要点值得关注  

申玉淑(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构建的监护制度是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自未成年人出生开始,且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因此,在本案中,小志母亲长期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小志的伯伯和叔叔虽愿意轮流照顾他,但要求以孩子父亲留下的房产作为今后的生活费。故针对本案,从法律层面需要解答以下三个问题:1.小志父亲遗产的继承问题;2.小志的监护人确认问题;3.小志父亲留下的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孩子今后的生活费?
普法点①
孩子能继承父亲一半以上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虽然小志母亲离家多年,但孩子父母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他们仍是合法夫妻,因此父亲留下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归小志母亲所有,剩余的一半才是遗产,由小志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继承。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为:配偶、子女、父母。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小志及母亲对父亲留下的一半财产均享有继承权,而因小志系未成年,属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能获得一半以上的遗产。
普法点②
可撤销“消失妈妈”的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小志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成为唯一的监护人。但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志母亲长期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因此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小志母亲监护人资格,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小志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普法点③
监护人可以处置所继承的财产
由于孩子年龄较小,需要将其继承的遗产交由监护人保管。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出于保障孩子生活需要,监护人可以处置所继承的财产。也就是说,若小志的伯伯或叔叔被指定成为监护人,其以保障孩子生活质量为目的,将房产变现用于小志的生活费是可以的。但若监护人将该笔财产转移或者另作他用,便是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不被法律所允许。
因此,在本案中,应先由小志母亲分得一半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小志可以在其父亲留下的剩余财产中顺利继承一半以上份额。而若小志母亲仍不归家履行其监护人的义务,那其他对小志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志母亲的监护权,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小志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心理等方面的义务,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处于不利环境时,父母更应该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因此,在父亲离世后,“消失的妈妈”仍对未成年孩子不管不顾,是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依旧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若发现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有关部门也可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比如警告、罚款、撤销监护资格等。若因不履行监护义务而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监护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呼吁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注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父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父母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今日女报/凤网通讯员 吉雨馨  古林

李薇与杨成2010年开始同居,2011年生育一子小杨。2015年6月,李薇因与杨成不和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信。这些年里,小杨的祖父母相继离世。2021年10月杨成因病去世后,小杨就由所在村委会照料。
为了使小杨得到妥善的监护和照顾,村委会将李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李薇对小杨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
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杨的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也未尽到抚养小杨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小杨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李薇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法院承办法官征求了小杨本人意见,小杨也表示愿意由村委会来照顾自己,而小杨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意见以及小杨意愿等情况认为,村委会申请由其担任小杨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薇为小杨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利益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极为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如果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引发社会家庭的动荡不安。”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指出,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先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则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有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如果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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