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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女子借网贷给男友投资,却被依法拒绝还钱?
新闻作者: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给付的性质可能是馈赠,也可能是借贷。而近年来,出于对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借贷事件频发,一旦恋情生变,财产纠纷便有可能一触即发。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情侣借贷纠纷。

  女子借网贷给男友投资,男友却不见踪影
“一对如胶似漆的情侣,却因为一笔特殊的借款对簿公堂。”7月21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蒋倩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一起她办理的特殊借贷纠纷案。
周丽和杨浪曾经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情侣。2020年,杨浪想要投资一个工地,但由于手头拮据,他向周丽提出,是否可以由周丽到网上贷款,然后将所贷到的钱给他来使用。
想着两人是奔着结婚去,而且,杨浪也多次向她承诺,到时候这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都由他来负责还清,不需要周丽过多担心。于是,周丽便在一网络贷款平台上借了10万元,“贷款利率高于银行,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注”。为了确保借贷顺利,周丽又按照网贷公司的要求,在平台上购买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很快,10万元借款到账,周丽收到贷款后,不假思索地转给了杨浪。
没想到,半年之后,杨浪却一直没有将这10万元本金和利息还给周丽,周丽每月不仅要承担贷款利息,还要按时缴纳贷款违约金。
双方的感情也因此破裂。分手时,杨浪写下了一份欠条,承诺周丽贷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贷款利息、贷款违约金、资金周转费用)由他承担,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本金及利息等一切费用。
周丽本以为有了这份欠条后就万无一失,但杨浪从此不见踪影,电话也联系不上了,更重要的是,说好一个月要还清的贷款也迟迟未还。
多次联系催债未果后,无奈的周丽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浪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

男友有备而来,拒绝还钱

在法庭上,周丽不仅提供了杨浪签下的欠条,还提供了自己申请贷款,以及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凭证,证明这笔钱的来历和去向。
然而杨浪辩称:“这笔1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他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周丽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此,他和周丽之间的欠条属于无效的借款合同,他不需要返还此次欠款。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周丽基于此前和杨浪的情侣关系,在杨浪需要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获取资金后再转贷给杨浪,这一行为因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最终判决,杨浪需要归还周丽从网贷平台借得的10万元借款和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但贷款违约金等由周丽承担。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律师说法
情侣之间金钱往来需谨慎  

“在我们的工作中,也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捷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交平台提供金融借贷服务,这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有些案例中,当事双方甚至是夫妻关系,这些案例大多都是一方以自己需要资金周转,但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由,要求另一方以本人的名义替他向银行等机构借款,并承诺说贷款都由他来还,可最终都无法还钱,引发了纠纷和矛盾。曾捷甚至遇到过,有的情侣一方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对方,让其擅自使用身份证去各种贷款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曾捷解释,周丽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借款人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照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出借人在取得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增加了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长久来看也会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曾捷提醒,恋爱虽甜蜜,但情侣之间金钱来往需谨慎,尽量不要财产混同,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信用卡等,不要替对方去向他人或机构借款。若有金钱往来,需保持理性,不要碍于情面而妥协。如果情侣间确实有借款需求,要尽自己所能,不能非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如需借款需要保留书面凭证,有条件的可以签订借贷合同;款项支付要采取转账方式,切勿使用现金;发生纠纷后要保持冷静,积极协商处理,如有疑问可寻求专业人员帮助。

  ■相关案例  
网贷借钱给别人,却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小鹏(化名)和小刚(化名)系同事关系,2018年小刚向小鹏表示自己手头有点紧,需要用钱。讲义气的小鹏自己手头也没什么钱,于是在某网络借款平台上把钱借出来给小刚,一年多的时间,小鹏共分4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刚出借款项合计 3万余元。之后,小刚陆续偿还了2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尚余1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小刚离职后,小鹏多次与小刚沟通,小刚依然拒绝还钱。小鹏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刚偿还借款本金 1万元以及按网络平台借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小鹏出借的款项非其自有资金而是其通过向某网络贷款后转贷给小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2 条中关于“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的相应解释,法院认定本案借贷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应当认定小鹏与小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小鹏主张小刚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小鹏主张按照某网络借贷平台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对生活品质要求变高,借贷意愿更加强烈,涌现了一大批低成本的金融贷款平台,这些平台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受到了年轻人的追捧。但更加方便的资金获取,必然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获取利息留下了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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