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23年06月08日> > 总第3061期 > 6 > 新闻内容
“撒米饭”引发邻里诉讼,看湘西法官巧断风俗案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放眼身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也经常产生纠纷。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件特殊的邻里纠纷案——家有老人去世,儿子将邻居告上法庭,原因是邻居两天前在自家门口撒了米饭,“诅咒”了家人。
“撒米饭”为何与诅咒有关?法官又该如何审理这起官司?

土地使用引发纠纷
“这起案件被多所大学的法学院用来研究少数民族习惯在实际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花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法官吴世宗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石贵(化名)和麻辉(化名)都是苗族人,两人住在同一个村子里,石贵是村支两委的一员。当时村里准备修路,道路需要经过麻辉家门前的沟渠,但麻辉准备在沟渠上方垒土,以此来扩大自家院子的面积。为此,麻辉特意请人看了风水,定下了一个动工的好日子 。
这天,麻辉特意请来了村里人帮忙,正准备用石头垒在沟渠上,结果,被得知消息赶来的石贵阻止了。
麻辉很生气,认为石贵是在找茬,破坏了他的“吉祥之日”。为此,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家中老人突然去世
见施工人员停下后,石贵没有过多纠缠,先回家了。
留下麻辉越想越气,提着给施工人员准备但没有被吃掉的米饭,气冲冲地赶到了石贵家,和石贵大吵起来。
此时,石贵的父亲也听到了外面的喧嚣声,身体虚弱的他站在门口,正好看见麻辉将带来的米饭撒在了家门口、院子里。
这一举动让石贵的父亲气得浑身发抖,两天后,老人家就去世了。
“我们苗族有风俗,在别人家院子里面和外面撒米饭,就是在诅咒这家人会有人去世。”吴世宗解释,这是因为在当地有一种传说:如果家中有人去世,埋葬之后在庭院、院坝、门口撒上米饭,可以用来辟邪。
因此,石贵认为,父亲的死亡是因为麻辉的“诅咒”。一怒之下,他把麻辉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失费用10万元。

  法庭判决撒米饭者赔偿两万元
为了应诉,麻辉从外地请来一位律师。
“到了开庭的这一天,麻辉没有到场。”吴世宗记得,在详细了解完事情的始末后,法庭认为,“在别人家门口撒米饭意味着诅咒”这一民族风俗已经在苗族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大家也一直在遵守着。麻辉作为一名苗族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依旧做出这样的举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法庭判决,麻辉应该对石贵父亲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赔偿石贵家2万元。
麻辉请来的律师不服,他不认可法庭提出案件的侵权关系成立,他坚持上诉,“麻辉本来不同意,但律师十分坚持,且免费代理”。
最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案件尘埃落定后,麻辉的妻子和儿女主动找到了石贵,积极商讨赔偿的事情。经过一番协商,决定由麻辉家人分期赔偿2万元。
“这一类纠纷在我们当地并不少见。”吴世宗说,花垣县以苗族人口为主,在这个案件之后,他还曾办理过类似的案件,但更多的纠纷往往是靠“村集体组织或者基层调解室解决”。

■延伸报道
  名字被刻在男方家族墓碑上,离婚后女方不同意了
有些地方存在这样的风俗,后人会给逝世者立墓碑,墓碑刻上后人名字,代表逝世者后继有人,也寄托了后人对逝世者的思念。可没想到,这样的风俗却引发了一起纠纷……
今年4月,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一女子离婚后因不满其名字刻于男方家墓碑上,诉至法院。
2017年,刘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儿子小石。二人成婚后,石某的祖父老石、祖母吴氏、继祖母卢氏相继去世。2018年,石某的堂兄石某宁立碑安葬吴氏,将刘某、小石的姓名分别以孙媳、曾孙辈的名义雕刻于墓碑之上。
刘某与石某离婚后,刘某、小石(离婚后小石的抚养权归刘某)认为石某宁私自将二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对其姓名的侵权,遂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宁立即停止对二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换立新碑,清除二人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得再做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每人1.5万元,合计3万元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小石与石某宁之间存在石家宗亲祖族关系,石某宁基于此将二人姓名刻于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誉之主观恶意。在刘某、小石知晓案涉的墓碑碑文刻有自己的名字并提出异议后,石某宁已及时予以清除。此外,案涉墓碑位于当地偏僻山里,没有专门道路通行,附近亦没有居民家宅,外人一般不会主动关顾,加之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刘某、小石的社会评价降低。
据此,不能认定刘某、小石有姓名权、名誉权被损害的结果。开庭前,石某宁已将二人的姓名自墓碑上清除,达到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且石某宁已在法庭上赔礼道歉,刘某予以接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事发后,石某宁已经将石碑上刻有刘某、小石的地方凿掉,无法辨认,已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