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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借卡给男友刷了13万元,分手后要得回吗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随着婚俗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情侣选择在恋爱期间同居,甚至共用钱财,一起购置资产,但当爱情消逝,这些曾经在爱情中的慷慨解囊和甜蜜见证,是否可以讨回呢?
5月22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的情侣同居期间发生的借贷纠纷——男友使用女友信用卡消费,分手后拒不还钱。
以恋爱之名花出去的钱该如何索回?   

同居刷卡消费,分手后男友拒不还钱
“这是一起典型的情侣同居期间发生的借贷纠纷。”5月22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朱静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近日岳阳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一个情侣金钱纠纷案件。
“这对情侣只办了结婚喜宴,但没有登记结婚。”陶桃(化名)和前男友吴力(化名)都是湘阴人,两人在2016年2月相识相恋,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便开始同居。
在同居期间,双方分别从事个体经营。2016年7月到2017年3月期间,吴力身上的现金无法支付经营生意所需的货款,在征得陶桃的同意后,他多次使用陶桃的信用卡支付,前后一共刷了131667元。
因为当时两人尚处于热恋期,陶桃并没有让吴力出具借条,也没有固定还款日期和利息。但没想到,2019年6月,陶桃和吴力分手了。分手后,陶桃通过微信要求吴力偿还曾经的信用卡消费。经过两人在微信上“拉扯”,最终,吴力写下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面对陶桃“明明用了这么多,为什么欠条上只有8万元”的追问,吴力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那段时间,刚好经济拮据。”
之后,陶桃就让吴力将欠条原件快递给自己,两人约定好,吴力每个月偿还500元,直到8万元偿还完毕。
一开始,吴力每个月按时支付给陶桃500元,但偿还了2000元后,吴力就再也没有如约偿还余款。
无奈之下,陶桃只好将吴力起诉到湘阴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吴力偿还剩余的欠款。

  证据充分,男女双方债务、债权关系明确
朱静介绍,在法庭上,陶桃依次出示了信用卡消费记录,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吴力出具的欠条,证明吴力使用她信用卡的支出属于借贷关系,而不是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
“法院开庭时,作为被告的吴力并没有出庭,而是由律师代理。”为此,在第一次开庭后,法庭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了吴力。在电话中,吴力辩称,自己之所以向陶桃出具欠条,是因为受到了陶桃的威胁,不是他的真实意愿,但是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最终法庭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因此,法庭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吴力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况且,吴力在出具“欠条”后,也曾自觉履行,偿还过部分欠款,在答辩状中,他也表示:“不会赖皮,现在没有这能力(偿还)。”
最终,法庭认定吴力向陶桃出具的“欠条”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力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判决吴力偿还陶桃剩余的借款78000元。

  律师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财产属于个人
曾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这个案件中,很幸运的是,陶桃留存了证据,认定了两人之间的金钱纠纷是借贷关系。近年来,在同居、恋爱关系结束后发生金钱纠纷甚至闹上法庭的情况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恋爱过程中,双方因感情的缘故,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很多时候会表达得比较模糊,有的甚至并没有明确的表达,再加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就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在恋情结束后,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男女朋友、夫妻的名义,长期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但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同居关系中,财产依旧属于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除了借款问题,同居关系中的金钱纠纷还包括共同经营或者购置财产所导致的纠纷。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双方各自所出份额来分割财产,但当事人同样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曾出资多少。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恋爱关系结束后的金钱纠纷也值得注意。
一次,曾捷接到当事人求助。原来,这位当事人在和女友同居时,两人分工明确,男方的收入用来家庭生活支出,女方的收入用来存钱买房,很快,女方买下了房子,并负责偿还房贷。根据约定,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但好景不长,两人分手了。分手后,女方起诉,要求法院将男方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剔除。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贡献来进行份额的分配。
曾捷告诉记者,在同居期间产生的金钱纠纷案件中,案件总体呈上升、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年轻咨询者更多咨询的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和借贷关系,而年长咨询者更多的是想要了解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资产的分配问题。
因此,曾捷提醒,在恋爱、同居期间涉及到金钱往来时,男女双方都应实事求是,提前达成约定或签好协议,“并且一定要留有痕迹”,这样才不会在两人感情破裂后,还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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