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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首设权益部,跨省千里救助被拐卖妇女
新闻作者:整理: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郭玲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事记】
1983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妇女工作方针,湖南省妇联在机构改革调整中撤销福利部,设置“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部”,简称“权益部”,配备专职干部9名。各地妇联均相应设置权益部,县(市)妇联配备维权专干,明确主任或副主任分管。到1984年底,全省有县以上维权专干143名,其中中青年干部占72%,70%的专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89.5%的专干经过法律培训,为推动全省维权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了省妇联起草的《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3年9月6日,经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同意成立湖南省妇女界法律顾问处,与权益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共有干部9名,其中律师4名,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故事汇】
1983年7月,湖南省妇联权益部正式成立后,根据新时期妇女工作方针,在宣传法律知识、培训维权骨干、加强调查研究、处理来信来访等方面尽职尽责,以维护妇女参政、劳动、婚姻、人身各方面的权益为己任,为困境妇女排忧解难送温暖,被广大妇女亲切地称为“娘家人”。

以法之名守护“她”
制定地方法规是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一个治本性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中共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根据湖南实际,注意将保护妇女特殊利益的问题列入地方法规的重要内容,从而保证了妇女权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78~1990年,在湖南省各种地方法规中涉及妇女权益的规定有数十条。湖南省妇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问题信息,在为政府制定维权法规提建议、当参谋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1983年5月,湖南省第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部分省人大代表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议案。9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随后,又责成省人大法律委员会起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1984年,湖南省妇联法律顾问处受省人大法律委员会委托,着手起草《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经过6次反复修改,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妇联意见的基础上,1987年1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了省妇联起草的《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规定》指出:“招工招生分配、提职晋级、评定职称、工资报酬、分配住房、划分责任田以及遗产继承中都应男女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妇女”,并重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取缔嫖娼卖淫活动,严禁拐卖妇女儿童、虐待女婴等,并配合法院审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4333起,依法处理残害妇女儿童犯罪分子2567人。

省妇女界法律顾问处成立
198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1983)18 号文件,转发了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县以上妇联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报告》,同意在县以上妇联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同年9月6日,经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同意成立湖南省妇女界法律顾问处。1983年12月19日~1984年1月2日,湖南省妇女界法律顾问处成立大会暨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在长沙举行。大会交流了各地贯彻中共中央指示精神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湖南省妇女界法律顾问处工作细则。
省妇女界法律顾问处成立后,与权益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中得到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帮助和社会各界支持,较好地发挥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1985 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在全国开始每5 年为周期的普法宣传工作。
省妇女界法律顾问处采取多种形式,配合“一五”“二五”普法工程,在妇女群众中扎扎实实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案件分析等活动,将普法与妇联开展的“四有”“四自”教育,“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等相结合,将普法内容编入活动宣传资料、编入各类培训教材等,掀起了普法学法热潮。
“一五”普法中,省妇联机关及直属单位 121 名普法对象全部提前一年学完“十法一条例”,普及、验收合格率均为100%。全省 5023 名乡以上妇联干部普及、合格率为100%,1/3以上的村妇女主任能运用所学的法律条款处理发生在本村的一些问题。妇联干部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法律知识更加丰富,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升。

为来访中的困境妇女解燃眉之急
1986年以来,省妇联从业务费中挤出部分经费,补助来信来访中生活极度困难的妇女。有的解决返程路费,有的安排餐宿。对有的来信反映遇上天灾人祸或重病急需解救的妇女,则通过当地妇联调查落实,证明情况属实后给予补助费。
1987年9月,湘潭县某乡年仅9岁的庄某,被人强奸后遍体鳞伤,患上严重的妇科病,无钱医治。其母携她来省妇联上访,省妇联给予医药费补助,帮助小姑娘身体痊愈。来信来访的妇女群众中,有相当部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造成无家可归,有家不能归的情况,县以上妇联每年都要接待1000余起。1988年1~10月,省妇联就受理了150多起。为解决她们的暂时困境,1988年4月,省妇联争取民政部门资助拨款10万元,在浏阳县的蕉溪乡创办针织厂,从事各类毛衣的编织,吸收当地贫困妇女、军烈属妇女为基本工人,对来省妇联上访上述情况的妇女,予以妥善安排。
1983年至1990年,省妇联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近2万件次。从1984年开始,省妇联先后深入乡镇、企业,就改革时期妇女从事个体经营、妇女富余劳动力、私营企业女帮工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编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个体经济政策问答》等书共11.5万册。

跨省救援,她在数百名群众围攻下突围
随着妇儿维权领域的拓宽,作为省综治委成员单位,湖南省妇联一直把参与社会综合治安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20世纪70年代后期,湖南有些地方出现拐卖妇女现象。省妇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狠刹拐卖妇女歪风列入妇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1983年10月,开展了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这一活动,提高了全社会对维权重要性的认识。全省成立了5024个领导小组,拨款27万多元,处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老大难”问题2万多起,打击了一大批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成年人的受教育面达80%。
1991年3月,省公安厅和省妇联联合召开会议,贯彻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工作会议”精神,随后又召开全省22个重点地、市、县“打拐”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打拐”专项行动。
在1991年专项行动中,各级妇联干部配合公安等部门深入乡(镇),逐村(街)逐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分类建档,掌握辖区内应打击、帮教、解救的对象和基本情况,撰写了大量调查报告,为准确打击犯罪分子、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提供了大量线索。其中,湘西自治州从县(市)妇联抽调14名懂法律的年轻干部,与公安等部门一起组成46人的解救组,先后到河南、河北等13个省市,解救妇女儿童336名。
在河北省无极县郭庄镇解救被拐妇女符某时,湘西州永顺县妇联副主任刘丽民一行遭受300多名当地不明真相群众的数小时围攻,在寒冷的天气下,刘丽民坚持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消除群众误解,将符某母子解救回原籍。
到1991年,各重点地区先后开展打拐行动100多次,抓获人贩子1800余名,解救妇女儿童210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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