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若驾驶者行车不规范,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可能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也有可能让自己付出生命的代价。当肇事者在事故中身亡后,是“父债子偿”“夫债妻还”,让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死者为大”,不再追究?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近日,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已故肇事者家属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案件。
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车祸身亡,引发赔偿纠纷妻女成被告
“肇事摩托车司机柳某是个近70岁的农民,没什么积蓄。”2月21日,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太子庙人民法庭庭长刘思琴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近期审理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22年4月,柳某驾驶摩托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迎面直行过来的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货车车主李某同样也受伤了。
经汉寿县交警队现场勘查认定,事故发生时,柳某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其驾驶的摩托车为无牌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而李某驾驶的货车存在超载的情况。因此在此次事故中,柳某需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则承担次要责任。
柳某和李某都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给柳某妻子。而李某所负的次要责任对应的赔偿,也由保险公司赔偿给了柳某家人。
因为前后治伤花费了一万三千多元,出院后,李某便联系柳某妻子及三个女儿,希望能够赔偿自己的这笔医疗费,但柳某妻女并不同意。协商调解不成,李某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柳某的妻子及三个女儿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够判决柳某的家属赔偿自己的治疗费用。
庭审现场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因未继承遗产不需赔偿
“我劝被告,既然来到法院,肯定是由法院来审理,诉诸武力解决不了问题。”刘思琴回忆,柳某妻子及女儿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均十分气愤。开庭当日,柳某的三个女儿和女婿来到法庭,对法院受理这种案件非常不满,要动手打李某,还要求李某赔自己一个父亲。法庭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平复了柳某亲属的情绪。柳某的三个女儿在庭审中努力地控制了自己的情绪,并讲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这件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死者家属该不该赔这笔钱,这就要看她们有没有继承遗产。”刘思琴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柳某个人没有财产,而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属于给死者家属的精神补偿,并不属于遗产范畴。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庭当庭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交通事故原则上只形成个人债务,死者家属所获赔偿款不属于遗产
“很少碰到这种向已故肇事者起诉的案子,很多人可能因为对方已经去世,选择不起诉。”刘思琴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刘思琴表示,交通事故形成的债务属于侵权之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配偶、子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配偶、子女承担责任的情况,一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死者的驾驶行为产生的收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配偶、子女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并且承担的责任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当地司法局什字司法所也曾经处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6年8月,谭某违章驾驶私家车与一辆大板车相撞,谭某及大板车车主余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谭某负主要责任。由于谭某已死,余某的家属便把谭某的配偶及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债务或罚金,是夫妻一方的过错或犯罪行为所导致,与夫妻的另一方没有法律联系。因此,在该案中,司法所认为,谭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谭某的侵权之债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所以应当属于谭某个人债务。由于谭某已死亡,故其配偶及子女应当在继承谭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柳某的这起案件中,柳某不存在遗产,而家属获得的赔偿款属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不用于赔偿伤者的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赔偿款是自然人死亡后产生的,是对死者近亲属所作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而不用清偿债务。
刘思琴补充道,这和民间借贷所引发的借款纠纷不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也在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债务人配偶、子女是否继承了遗产。因此,“父债子偿”“夫债妻还”的说法并不一定成立,法定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承清偿责任。
引申案件:外婆骑电动车违规搭人,造成车祸外孙女不幸离世
“肇事者家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选择放弃让肇事者赔偿的情况并不少见。”刘思琴告诉记者,曾经就有丈夫骑摩托车载着妻子与汽车相撞发生车祸的情况,夫妻双方受伤,而妻子选择放弃让丈夫赔偿。
在2017年7月,长沙也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痛的交通事故。年仅4岁的长沙女孩小馨馨(化名),因外婆骑电动车载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摔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小馨馨的外婆邹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小馨馨则站立在电动车的脚踏板上,二人沿路由西往东行驶时,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侧瞬间与一辆货车的左后侧相撞。小馨馨当场重重摔倒在地,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邹某某在湖南省人民医院马王堆分院向民警自动投案。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认定,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邹某某是小馨馨的外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受理该案以后,与邹某某和小馨馨的父母分别交谈后得知,小馨馨的父母工作繁忙,外婆邹某某一手把小馨馨带大,两人感情十分深厚。邹某某对小馨馨的离去深深地感到自责,并且痛苦万分。小馨馨的父母也明确表示谅解邹某某的行为,请求检察机关对其宽大处理。
结合上述实际情况,且邹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4日对邹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刘思琴表示,在长沙的这起交通事故中,首先要考虑交警对责任的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机购买了交强险等商业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先行赔付;如果小馨馨父母执意主张肇事者赔偿,法院也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