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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需要全社会努力
新闻作者:  文/周雅婷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就业、创业不再受性别歧视,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依。而北京市人社局此次印发的通知,从入职到退休,基本涵盖了女性在职场中的全流程,为法律条款落地实施层面提供了更为细化、具体、可参考的处罚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惩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法律和政策为妇女职工撑起了“保护伞”,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这道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看到,在现实中,举证职场中的歧视行为,与“性别”相关仍是女性职工权益保护中的痛点和难点。很多企业还是完全可能用其他看似正当的理由拒绝女性求职者、将女员工辞退、压榨女员工应得的福利待遇。日前有媒体报道,丈夫病危,妻子向公司请假照顾并申请延期返岗,竟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面对这种隐形的歧视,基层部门如何对行政处罚进行具体落实,在“正当”理由前维护女职工权益是关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心理关爱等措施,畅通女职工诉求渠道,降低她们的维权成本。当个人遇到不公平待遇时,也要保持清醒,及时保留证据和音像资料,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进行反映、投诉和求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思考,如何从源头上让侵权行为不再发生?如何从根子上消除职场性别歧视?一方面,我们还需要解决观念上的问题,向全社会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让“反对职场性别歧视”落在实处。另一方面,一些企业认为为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会增加企业用人成本。当经营成本上升时,一些企业就会选择消极执行性别平等政策,拒绝招聘女职工或首先将女职工辞退。国家可以采取税收减免、用人成本补偿、男性婚育假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和顾虑,不让婚育成为女性在职场中的关卡。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真正让职场不分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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