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总想和许久未见的亲朋好友把酒言欢,其中,有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酒后开车,酿成惨祸。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在春节假期前三天,全国查获酒驾醉驾1万余起。
但您知道吗?过度饮酒不仅伤害身体健康,如果在酒后和车扯上了关系,就有可能会触及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法官周莉,听她讲述和喝酒有关的法律知识。
心存侥幸醉后开车,事业、职场均受损
周莉处理过多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危险驾驶案件,其中,令她印象最深刻的是2022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这名驾驶人是一名党员,退休前在国企工作,原本可以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周莉回忆,10月,林伟(化名)在参加家庭聚餐时,喝了不少白酒。聚餐结束后,林伟一时侥幸,决定自己开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巡逻的交警查获。经检验,林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5mg/100ml,已经远远超过了80mg/100ml,构成了醉驾。
随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伟犯危险驾驶罪,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林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经法院判决,林伟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但林伟醉驾的后果不仅如此。作为一名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林伟因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开除党籍和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
周莉告诉记者,2012年5月1日,醉酒驾驶行为被列入刑法处罚范围,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周莉解释,饮酒驾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罚;醉酒驾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她提醒,各位驾驶人员以案为鉴,尊重和善待自己及他人生命,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使“酒后拒驾”成为大家自觉遵守的文明行为。
喝酒劝驾,同样需要担负法律责任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其他情况。比如,有人明明没有开车,却同样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蒋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她的朋友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2022年11月的一个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了KTV。
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100ml,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
经过法院审理,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周莉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解释,这起案件中,张某明知蒋某饮酒,却仍将自己的车交由蒋某驾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如果张某主观上不知道蒋某喝酒了,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给蒋某驾驶,则张某不用承担危险驾驶罪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有几种情况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周莉说,比如,明知道他人必须要驾车出行,还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对方饮酒,并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通过指使、教唆、胁迫、命令等方式让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些都会遭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周莉提示,不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不强行劝驾驶员饮酒。
结伴饮酒,好友安全挂心上
自春节以来,有不少新闻媒体报道了多地公安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有人醉倒在路边的新闻。这种新闻虽然令人啼笑皆非,但稍有不注意,也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近日,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喝酒引发的纠纷案件。封某应李某、高某邀请,到高某家中饮酒聚餐。其间,高某要上夜班提前离开,留下封某与李某继续饮酒。次日凌晨,下班的高某发现两个朋友都已经喝醉,躺在了沙发上。
清晨,高某叫醒醉倒的两人,催促二人离开,并将李某拉到了门口。此时仍处于醉酒状态的封某走到门口,想阻止李某的离开,于是三人拉扯在一起,封某在拉扯中不慎摔倒在地。李某、高某以为封某是因为醉酒而晕倒,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将封某扶至床上休息。
直至一个晚上过去,封某仍未清醒,高某才拨打120求助。
经医院诊断,封某颅脑受伤,需要立即进行开颅手术。意识到事情的严重后,高某立即打电话通知了封某家属。事故发生后,封某家属将李某、高某诉至法院。直至起诉之日,封某仍然处于昏迷状态,没有意识。
经过法院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高某和李某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周莉解释,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那么酒友很有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周莉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以下情形: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2、用语言刺激他人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无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家、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她解释,聚会饮酒虽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但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邀集及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