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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出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通讯员 夏尚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某某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衡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先后研究制订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并将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衡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形式,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同时还需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及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
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同时强调了离婚诉讼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在今后,每一个离婚诉讼案件都会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衡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谭天梯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夫妻财产申报作为一个法定义务,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否则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诚信社会的建立。
谭天梯表示,离婚案件一般会经历多次诉讼和开庭,大部分案件初次开庭时,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明感情破裂,而在案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可以及时固定相关财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胡宇清指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我国家事审判制度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体现了司法为民的高尚情怀。
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薇表示,以往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律师在取证时,会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一般的法院会支持,但也有部分法院并不会同意,如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双方都有申报财产责任,简化了离婚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让当事人从一个被动的状态变成主动,加强了民法典对女性权益保障的适应。她表示,违反申报令是否可以适用于民法典中关于隐匿财产相关的惩罚,“相关的司法实践,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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