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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版“六尺巷”:邻居因矛盾筑起高墙,法官巧拆“心墙”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实习生 陈婧雯 通讯员 张东霖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大家对六尺巷的故事并不陌生,经过大学士张英一首诗的开导,邻里之间的纠葛化作了一段佳话,印证了谦和礼让的传统美德。当“六尺巷”的故事发生在现代,矛盾又该如何化解呢?
近日,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建房和通行问题造成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做的。

因拆房重建起争执 邻居筑起高墙阻挡汽车通行
“两家做了四十多年邻居,因为重修房子引起的矛盾,村里、镇里调解过都没有用。”12月27日,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江南法庭庭长姚华辉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近期审理的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邓某(化姓)和李某(化姓)是同村人,上个世纪70年代末,两家人分别买下了两套相邻的居民房,成为了共用一堵墙的邻居。根据房子的布局,李某家就在马路旁边,而邓某一家回家时则要经过李某家的地坪,平时,为了方便,李某一家的车子也停在了邓某家的地坪上。
如今,四十多年过去了,房子变得老旧,手里有了一定积蓄的邓某决定拆房重建。
邓某一家要新建房子,作为邻居,李某本来很是为他们高兴,可没想到,矛盾也就此产生。
遵循当地的习俗,邓某保留了与李某家共用的这堵墙,甚至还预留了0.5米的屋檐空间。但在新房建设的过程中,邓某对新房的朝向做了改变,新房不再与李某家的房子平行,而是稍稍向左偏斜了一点,导致新房靠近李某家房子一侧的屋檐伸到了李某家的屋檐下。
除此之外,邓某还在屋后砌起了墩子,留出了后院的空间。在建设的过程中,虽然邓某预留了排水沟的位置,但对李家的排水还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面对这些情况,李某很不满,希望邓某能够修改建设。但邓某认为这是对自家的合理改造,双方多次爆发争吵。在一次争吵中,邓某对李某说:“我修在自己的土地上,对你有什么影响!”这句话彻底惹怒了李某,为此,2019年,李某在原有的房屋分界线处筑起了一道高墙,导致邓某家的车辆无法通行。
两家之间的矛盾就此变得更加尖锐,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无果后,邓某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邻居李某一家告上了法庭,希望李某能够拆除高墙。

法官实地走访就地审理 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双方都觉得自己的权利受损了。”姚华辉说,面对邓某的指控,李某也深感委屈,他告诉法官,如果让邓某继续在自己门前过车,自己家就无法在地坪上停车、晒东西;同时,因为邓某修建新房,导致李某家地坪前的路面被压坏了,后院的排水也受到了影响。
“这个案子是相邻权纠纷,需要承办法官和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加上当事人也十分忙碌,秉承着‘深入田间地头,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我们采取了巡回法庭审判的方式。”经过两次实地走访,分别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姚华辉发现双方的矛盾主要在于心里的隔阂,并非不能化解。在三次庭前调解都失败后,姚华辉一行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就地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姚华辉结合本案案情,给邓某、李某讲起了“六尺巷”的故事,对双方释法说理。听完故事,双方深受感触,愿意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拆除挡墙,保障邓某的车辆能够通行,李某的车辆也可以继续停到邓某的坪前;邓某拆除后院的墩子,保障李某的排水权,并向李某补偿两万元,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我处理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在基层工作了三十余年的姚华辉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法律的普及,村民们的纠纷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在各种相邻权纠纷中,以通行权纠纷最为常见,而涉及到通风权、采光权、排水权等纠纷同样也有出现。
姚华辉表示:“邻里之间在分界线处修建挡墙不可怕,但重要的是化解双方心里筑起的那堵墙。”

新闻延伸: 老房翻建容易引发相邻权纠纷
因为老房翻修重建引发的邻里纠纷并不少见,此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就发生过一起关于宅基地范围的纠纷。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房子土地价值提高,土地权属争议也明显增多,其中宅基地问题便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的问题之一。
村民陈某某与张某某房屋相邻,陈某某的房屋因年久成为危房打算进行翻建,办理相关翻建审批手续需经房屋邻居同意。但张某某提出自家房子也是老房,陈某某家翻建时打地基等作业会对其老房造成一定损坏,因此要求陈某某房屋与其房屋相邻的那面外墙在原有宅基地位置基础上后退20厘米,以此减少相互间的影响。陈某某不同意退让,双方发生了争执,因而寻求乡调委会帮助。
张某某说,当初这批老房子在建造的时候,他家拆掉了原有的一堵墙,现在两家之间已有的宽约20厘米的空隙即是当初自家宅基地上退让出来的。现在陈某某要翻建房屋,做出退让也是应该的。
陈某某称,如果他家再后退20厘米,中间留出的巷子宽度可能会让儿童玩耍不慎进入造成损害,也可能有猫狗进入造成脏乱。并且如果同意后退,自家宅基地面积也相应缩小,日后旧村改造或拆迁赔偿时自己利益可能存在受损的情况。
解决纠纷的切入点是如何确认房屋翻建后各方的宅基地面积。调解员先向双方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般认为,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双方终于愿意互谅互让,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陈某某翻建后与张某某房屋相邻的外墙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向内后退20厘米;陈某某和张某某宅基地四至及面积按原村委会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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