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底线。”11月15日,在2022年湖南省妇联系统“法律明白人”专题培训班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通过线上的方式,为学员们作了题为《妇女儿童权益的刑法保护》的讲座。
在线下,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明星”教授,曾蝉联校内“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多年。在网络上,他还是网友们口中的“法外狂徒张三”,2020年3月,罗翔在视频网站开设“罗翔说刑法”账号,发布首条视频后,成为该网站最快突破百万粉丝和千万粉丝的个人账号。因幽默诙谐、深入浅出的讲课方式,罗翔被网友称为“法律界的郭德纲”,成为最受网友欢迎的法律科普学者。
在“法律明白人”专题培训班的讲座中,罗翔从“人身自由”“家庭权利”“性权利”三个板块,讲述了刑法中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和惩罚。他表示,对于妇女儿童的刑法保护,只是提供一个底线的保护,因为法律永远只是一种他律,但最重要的还是道德的自律,要培育大众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培育道德制度,认同法律本身所参考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就是对人的尊重”。
在讲座结束后,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新出台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着眼,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难点、痛点、热点问题,对罗翔进行了专访。
《妇女权益保障法》让妇联工作更有法可依
今日女报/凤网: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又一次写入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个基本职责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这次您为湖南省妇联系统从事维权工作的干部授课,您觉得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联组织赋予了什么样的职责?
罗翔:我觉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在我看来,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工具。
在宏观层面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联组织提供了重要的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些工具,更加体现了对妇女人格的尊重,消除歧视,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治保障。
在具体的工作措施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举措,可以让妇联组织对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先的审查。
在微观层面上,新法也赋予了妇联组织的一些具体的权利,比如说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规定,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同时也为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制度性机制。第七十三条则提出了明确地向妇联组织求助的救济程序,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求助,妇联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如果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妇联还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这就比以前的法律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措施。同时,第七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妇联组织可以约谈。
总之,新法有许许多多微观层面的一些具体的规定,让妇联的工作更有法律依据可以依照。当然,新法也赋予了妇联组织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这也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益诉讼解决“法不入家门”的问题
今日女报/凤网:您在上课时讲到,虐待罪是需要受害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求助时,才会受理。而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了公益诉讼——检察院可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发出检察建议;有一些恶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和虐待罪这样的“不告不理”原则不同,进一步解决了“法不入家门”的问题,这会给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罗翔:新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针对这五种情况,提起的公益诉讼,跟刑法中的亲告罪(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虐待罪),其实并不矛盾。因为这些公益诉讼并不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案件,是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些行为提起的诉讼。
针对刑事领域中的,像虐待罪等,依然是亲告罪,不告不理。但是如果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才会转为公诉案件。
从业禁止制度更具操作性
今日女报/凤网:近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面很好的盾牌,这两个制度落实的难度和障碍在哪里?
罗翔:这其实是刑法跟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职业禁止令】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是什么,很多老百姓不太清楚,有时还会产生困惑。比如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就意味着如果小学老师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就一辈子都没有教师资格了。但是,我们经常看到这种判决,说是教师猥亵学生,被判猥亵儿童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刑罚执行完毕,禁止其五年内从事教师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