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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谈崩,女子怒刷 前男友银行卡近33万买房
新闻作者:(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王某(男)与岳某(女)于2018年上半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6月26日因性格不合分手,但岳某因租房问题暂未搬离王某房屋。
2019年7月7日,岳某趁王某出差在外,使用王某的交通银行卡刷卡消费32.88万元,用于支付岳阳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和工本费等。但是,该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仅为岳某一人。
几天后回到家中的王某发现此事,向岳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前女友岳某盗刷了自己银行卡。被派出所传讯后,岳某表示愿意归还,于是王某向派出所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岳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随后,岳某陆续向王某退还了11.8万元,但剩下的钱都没了动静。无奈之下,王某将岳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岳某辩称,两人直到2019年7月18日王某在公安报案后才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曾多次合意买房,案涉购房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而且双方同居期间,自己的实际付出远远超过王某,所以不应当再向对方退还款项。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刷取原告银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原告主张其并不知情也未同意,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经原告同意或购房属双方共同合意。故双方虽原系恋爱关系,被告的行为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请求返还所刷取的款项损失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岳某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款21.08万元,并以此为基数酌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岳某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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