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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要点与你息息相关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益诉讼能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常德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熊玉芳)
作为一名基层女性检察官,看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熊玉芳感到非常欣喜:“男女平等作为国家基本国策连续三次写进党代会报告,现在我们又迎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修。”
熊玉芳关注到,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界定、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也进一步落实了妇女农村土地及其集体财产相关权益方面的男女平等。
熊玉芳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性骚扰侵犯了妇女权益,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演变为性侵犯罪行为,现在通过法律明确界定性骚扰行为,并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这样不仅能提升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性侵害的发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性骚扰的谴责和禁止态度,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可以更深层次地解决对妇女的歧视,重视妇女的人格尊严。
熊玉芳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了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让农村妇女有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明确了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也是此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一大亮点。熊玉芳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其中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她认为,在实践中为了真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首先要做好法律宣传,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入村(居)委会、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每一个妇女了解到该部法律,知道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另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可以开展保护妇女权益专项监督活动,与当地妇联、司法局、民政局、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摸排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视情况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工作。

法律为妇联维权工作打下了“强心针”
(湖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罗琼)
在罗琼看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显现,是党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展现。
新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在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总则中还规定,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新法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针对保护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作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多项措施预防、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设置投诉电话,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支持协助受害者依法维权等。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新法规定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为了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新法列举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如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其婚育情况等,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在财产权益保障中,新法规定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中,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新法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新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从法律上明确了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为了完善妇女各项权益被侵害后的维权措施,新法增加了一章“救济措施”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必要时,还可提起公益诉讼。
从妇联组织的工作角度而言,新法增加了妇联组织参与涉妇女权益法律法规修订、督促相关单位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配合人社部门约谈用人单位、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以及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等权利和责任。这些修改对于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保障性法律措施,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性别平等进程,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也为妇联组织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打下了“强心针”,开出了“定心丸”,同时也为妇联组织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罗琼告诉记者,接下来,妇联组织将加强对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宣传,以“湘妹子”赶集普法为抓手,妇联干部在村民赶集时、市民集市时选择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赶集普法咨询点,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普及妇女维权的知识与技巧,提升妇女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将根据新法赋予妇联组织的权利与责任,联合相关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写《妇女权益你问我答》,总结多年维权实践中遇到的和当今社会中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提问和案例,帮助妇女群众运用法律创造幸福生活,提升妇女维权工作者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的能力;将推动湖南省人大根据新法,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贴近湖南妇女群众生活实际,建立具有湖南特色的实施办法,构筑湘妹子权益保护防火墙,鼓励湘妹子在生产生活中实现自身价值,共绘自强自信自立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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