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有专家表示,此次“大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比如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加强了对女性职场公平的保护,并规定了“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细节。
近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分别采访了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妇联干部,来听她们讲一讲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反对亲密关系中的暴力是重要亮点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薇薇)
曹薇薇认为,自 1992 年颁布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历经两次重大修改,与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协调联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这一立法体系为争取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性别平等、指导地方立法、司法救济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为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了新任务。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为了适应出现的新形势和解决新问题,回应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和落实性别平等的现实需要与挑战。
曹薇薇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贯彻落实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到了令人关注的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职场歧视问题、农村土地权益等问题,甚至在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中,提出了反对恋爱PUA(情感精神控制)和分手暴力;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住宿经营者应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明确了住宿经营主体在维护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时的责任和义务。
她表示,这些都体现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具有时代前沿性;更加贯彻落实《宪法》,和同阶位法律更为协调,更加衔接下位行政规章和地方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互相呼应,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关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条设置更为精细;新增加的“救济措施”中,关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救济体系的法律表达更为详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各级妇联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在第九章的法律责任中,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部门的职权和义务更为明确详细,更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落地和实施。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牙齿”
(湖南省律协婚家委主任、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薇)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很多的亮点。”万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作为一名专注于妇女儿童维权的家事律师,她欣喜地看到,自己当初提出的“家庭妇女离婚时应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的权利”意见被吸收采纳,成为了新法中的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在万薇办理的诸多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往往为弱势的一方,更有甚者,有些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甚至不敢起诉”。而遵照过往的“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些妇女的权益一直不能得到保障。而在当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受侵害妇女的离婚诉讼法庭上“支持起诉”时,会遇见被男方律师质疑的情况。
但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检察院可以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面对侵害妇女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公权力机关帮助弱势妇女全体发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相关规定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又进一步避免了‘法不入家门’的情况。”万薇说。
万薇还注意到,和现行法律更多地涉及妇女家庭生活不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避免妇女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方面有很多条文,“这是用法律肯定了女性在职场的价值”。
而另一个让万薇觉得更为欣喜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有力度,和现行法律主要以倡导、宣扬的法条不同,新法从整体的框架结构上看,增加了不少惩戒措施,让《妇女权益保障法》“长出了牙齿”,有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可以直接适用于个案的办理。
妇女财产权有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革)
在江革看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落实;首次立法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的调查取证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对解决好目前多发的侵害妇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江革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本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条款基础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并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修改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形成了身份资格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益分配的保障链。而第五十五条新增加了第二款“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妇女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在证书上登记列明,征收补偿安置和征用补偿时,要列入协议和记载权益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还从村民自治的涉及村民利益的村规民约和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从以上明确、具体的修订内容来看,江革认为,本次立法修订紧扣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最多最强烈的热点、难点矛盾出发,具有非常强的时代性;为人民法院充分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排除了模糊认识及争议;是对长期以来基层存在的落后于新时代的男尊女卑、歧视出嫁妇女等老旧观念和顽瘴痼疾的立法清扫;是对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以多欺少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有力纠治;也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有效落实。
江革还告诉记者,近3年来,望城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中开展了许多努力尝试和有效做法,在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中得到了充分肯定和体现。他今后将和同事们一起,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增强诉前调解矛盾的力度,进一步高效高质量地审判执行好涉妇女权益保障的纠纷,把新时代法治理念宣传贯彻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