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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她们这样说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立 江昌法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党的二十大报告写入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该表述第三次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
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妇女儿童事业和妇女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学者和妇女工作者。听听她们怎么说!

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满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提到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此我感到幸福满满。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十九大、二十大再次予以重申,标志着党的施政纲领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认和推进,是中国共产党引领男女平等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保证。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高度重视;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为国家意志,坚定不移向前推进的信心决心,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性、现实性意义。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始终把实现妇女解放、推进男女平等写在奋斗的旗帜上,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领导我国妇女运动取得了伟大成就。党对妇女工作的重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我们一定要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传承好、发展好。从现实的角度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工作,主持召开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就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国妇女事业必将阔步前行,取得世人瞩目的新成就。
作为一名妇联干部,我也感到责任满满。“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一直写在妇联组织的章程上,是党赋予妇联组织的神圣使命。我们唯有以只争朝夕、马不停蹄的精神状态奋力前行,才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嘱托。
党有号召,妇联必有行动。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尤其是党对妇联组织的要求,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运动的前进方向,引导妇女自觉把自身命运同党的命运、国家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二是弘扬先进性别文化。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研究,阐释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丰富新时代家庭观的科学内涵。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推动男女平等观念进入决策视野,走进千家万户,更加深入人心。三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妇儿工委的作用,实施好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在高质量发展中同步推动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是回应社会关切,聚焦突出问题,依法依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促进党委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女性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落实党政主导的维权机制,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促进解决妇女群众反映强烈的就业性别歧视、性侵、家暴、拐卖等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充分发挥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具有历史的逻辑性。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篇章,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
历史告诉我们,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归根结底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认识,并结合中国妇女发展实践,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妇女观点和论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妇女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与旧中国相比有了天壤之别。但因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一些严峻的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所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再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第一是有利于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和凝聚到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事业中来,充分发挥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第二是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性别意识。妇女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妇女和儿童发展的重要论述,实现妇女全面发展,推进妇女事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有利于充分发挥妇女在率先实现现代化、尤其是人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半边天”作用。
第三是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妇女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妇女与男性的平等协调发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特征。因此,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必须切实保障和推进男女平等,鼓励和支持妇女与男性平等地参与国家建设。

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
自十八大以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标志和彰显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尤其是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发展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
自“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以来,我国妇女权益立法保障快速发展。《宪法》的修改重申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刑法》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针对妇女尤其是女童的犯罪的打击力度,《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加强了法律对妇女这一遭受暴力侵害主要群体的保护和救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全面三孩”政策载入法条,为构建生育友好型法律体系打下基础,《民法典》的出台更新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人身、财产等重要内容,在人格权下新增的平等就业权纠纷与性骚扰侵权纠纷两大案由;《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迎来大修……司法实践中,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疑难问题,也迎难而上,如农村妇女及其子女土地权益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厘清,家务劳动补偿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在妇女儿童事业方面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也出现一些新形势和新问题。如生育政策放开后的就业性别歧视和更繁重的家务劳动、农村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家庭财产多元化下的夫妻财产债务纠纷等。尤其人口转型期低生育率和低生育意愿双重困境下,一方面,人口政策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公民创造一个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生育成本增加和传统社会分工,育龄女性面临生育和就业歧视双重压力。因疫情影响,女性就业权益保障亟待加强,如招聘晋升中的性别限制、职场性骚扰等问题日趋增加。
推动男女平等是一个长期的事业,在法治建设内容方面,应加强针对女性违法犯罪打击的兜底保护,也应积极探索女性赋权路径。在法治建设实践上,应推进立法前后性别评估,从源头上推进平等,立法颁布后鼓励在司法实践探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条文适用规范。我们坚信,通过二十大报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再次宣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体系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推动和引领国际妇女人权保障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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