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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出事后与狗撇清关系?法院判了!
新闻作者:文/李元 小宁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少人饭后会在小区内散步走走,“有狗一族”也会选择这个时间带着宠物放放风,但仍有个别宠物的主人,因为省事、关爱狗狗等因素遛狗时不牵绳,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不,没牵绳的狗又闯祸了……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例。   

被狗惊吓,老人摔至九级伤残
2021年6月25日晚,80多岁的张某兰与家人在小区内散步时,一只趴在路边草丛中的黑色大狗突然起身奔至张某兰跟前,随即掉头跑开。张某兰因此受到惊吓,在躲避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倒地。
张某兰摔倒后,沈某迅速过来将狗牵走,后又返回事发现场,并开车将张某兰及其家属送至医院急诊楼进行检查,并垫付医药费2000元。
张某兰先后于2021年6月26日、2021年12月9日进入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6天。经鉴定,张某兰右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事故发生后,张某兰、沈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时,沈某明确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同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沈某在向张某兰共支付了12000元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同时反悔称伤人的狗并非自己饲养,自己最初是出于好意相助才送老人去医院,也是迫于压力才接受调解又支付了10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兰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88000余元。

法院判决:沈某赔偿张某兰损失76000余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沈某虽否认案涉的犬只为其所饲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张某兰与沈某系在同一小区居住的居民,在黑狗奔向张某兰、张某兰倒地之后,沈某立即将狗牵走,然后折回现场查看张某兰的情况,并开车将其送至医院,同时垫付2000元医疗费用。事后在居委会调解时,沈某亦明确认可了案涉黑狗是他的,同意再垫付10000元,并表示对后期必要费用愿意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沈某系案涉黑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沈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违反《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未给出户的狗佩戴智能犬牌,又未给狗拴上狗绳,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张某兰因受到黑狗惊吓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沈某作为黑狗的饲养(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某赔偿张某兰损失76000余元。   

法官释法:宠物伤人,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遛狗牵绳不仅能够防止狗狗走丢或惊扰他人,更是对自家狗的保护,再友善的狗狗,遇到一些应激情况时也会失控,一条牵引绳能够有效防止狗狗误食、遭遇车祸、走失等。此外,遛狗牵绳既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他人负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是指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一)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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