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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谁来监护?妻子和儿子争抢的背后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通讯员 陆群亮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随着社会发展,老龄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根据最近公布的统计数据:湖南省2021年末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为1310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9.78%,其中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为1024万人,占比15.46%,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随着老龄化一起来的,则是老年疾病的患病率逐年提升的问题,其中,阿尔茨海默症是常见的老年疾病。
患上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往往会出现记忆障碍等全面性痴呆表现,需要有人时刻在身边照顾。因此,在家中老人患病后,关于老人监护和赡养问题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难题。
在很多子女看来,赡养就和监护挂钩了,但事实如此吗?近日,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赡养老人义务的案例,里面就提到了赡养约定和监护约定的关系,一起来看看吧。   

大儿子想要成为父亲监护人,遭全家人反对
家住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的李大生和妻子何秀育有三个子女,儿子李军、李群和女儿李梅。随着年纪的增长,2018年下半年开始,年逾古稀的李大生出现了反应迟钝、精神状况不太正常的情况。家里人意识到,李大生可能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症,也就是大家俗称的“老年痴呆症”。
2021年,趁着在外工作了十几年的大儿子李军一家回到通道,何秀和三个子女在第三方的见证下,签订了《家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李军作为接手家中商铺的人,要负责赡养李大生和何秀老两口,并承担两位老人日常生活、居住、出行、疾病、丧葬、酒宴等一切费用。四方约定好后,何秀代替李大生在协议书上签上了名字。随后,李军带着李大生回家照顾,而何秀则跟着小儿子一家生活。
2022年1月,察觉到父亲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李军带着李大生到怀化市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大生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晚期,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拿到这份鉴定结果后,李军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大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以《家产分割协议书》约定了赡养条款为由,申请法庭指定他为李大生的监护人。
得知这一事情的何秀和李群、李梅对李军的申请表示了拒绝,他们认同司法鉴定所的意见,李大生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表达意愿,时刻需要有人在身旁照顾,但他们不同意指定李军作为李大生的监护人。何秀告诉法庭,此前虽然约定好了由李军赡养两位老人,但他并没有按照约定把李大生照顾好,而自己也一直跟着小儿子李群一起生活,“我虽然年纪大了,但身体还可以,愿意也有这个能力照顾大生”。为此,何秀还到医院进行了体检,证明自己的身体健康。
而小儿子李群和女儿李梅也不愿意让哥哥成为父亲的监护人,他们认为,李军十几年都在外打工,从未管过家里,回来就要求分割家产和赡养老人,也并未善待父亲。两兄妹都愿意和母亲一起照顾李大生。   

法院判决:老人由妻子照顾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综合庭审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李大生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依法宣告李大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法院认为,《家产分割协议书》约定了由申请人李军赡养被申请人李大生,但并非是对监护人的约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约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家产分割协议书》李大生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无法认定是否是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关于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李大生的配偶何秀应该是担任他监护人的第一顺序人。为此,法院对李军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李大生的监护人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李军的请求。   

法官提醒:老人可提早将财产、赡养等问题妥善安排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综合庭法官助理吴丽玲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但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在该案中,法院最终确定了何秀作为李大生的监护人。
吴丽玲表示,近年来,到法院申请宣判家中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在李大生的事件中,主要是大儿子李军因为赡养、监护问题和弟弟、妹妹产生了纠纷,才引发了李军到法院申请这一事件。为此,吴丽玲提醒,当老人达到一定年纪后,可尽量将财产、赡养等问题妥善安排好,避免后辈出现纠纷,“防患于未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除吴丽玲外,其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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