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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生三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来了
新闻作者: 据中国妇女报消息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据中国妇女报消息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等7个方面,提出20项具体政策。
《意见》的出台正值《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周年。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完善领导机制、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任务落实,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意见》,“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意见》提出,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的幼儿。
为进一步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意见》提出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
《意见》强调,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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