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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老板自首后又当庭翻供,结果更“刑”了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朱弘江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没有招聘卖淫女,都是卖淫女自行上门的,我认为我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以保健按摩为幌子,招募女技师提供“特殊服务”,湖南长沙一足浴店老板彭某辉主动自首,签署了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法院庭审现场却当庭翻供,说了以上这番话。
自首之后当庭翻供,后果会怎样呢?

特殊服务场所被查处,足浴店老板主动自首
2019年上半年,彭某辉夫妻二人在长沙望城区经营着几家足疗休闲会所,通过雇佣多名女性提供性服务等方式吸引招揽顾客,并从中抽成赚取非法利益。
其间,彭某辉还雇佣被告人魏某、谢某强担任接待员,负责向来店消费人员介绍、推销卖淫等服务,促成该场所的运营。经审计,两年多内,彭某辉经营涉案卖淫场所的违法收入为人民币46.68万元。
2021年,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对其店铺进行了查处,查获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人员共6人,其中卖淫人员3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就在店铺内的卖淫人员被抓获后的次日,彭某辉夫妻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彭某辉主动投案时,公诉机关依法认定其为自首,并综合其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彭某辉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被告人当庭翻供,声称卖淫女系自愿
而在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彭某辉面对审判人员的讯问,却当庭否定了自己的部分罪行,他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自己仅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明知法律后果以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但庭审中被告人翻供,从根本上否认了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人指出,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实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其庭审表现说明其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
公诉人提出撤销对彭某辉自首的认定,也撤销了原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
小算盘落空,男子获刑六年四个月   而彭某辉的这一翻供行为也成为了法院定罪量刑的转折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辉虽然系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也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组织他人卖淫的主要犯罪事实,已不构成自首。同时,其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亦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予从宽处理。
结合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彭某辉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彭某辉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2022年上半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肆意翻供,会承担更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否认自己组织与管理卖淫女的行为,其行为无法体现其归于司法机关处置之下的自觉和悔意,不能以自首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亦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乔瑾律师表示,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时常出现,他们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和畏罪心态,以为自己只要否认犯罪事实、推卸罪责就可以避免刑事处罚,在翻供时,他们往往谎称自己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作供述并不属实,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之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即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查清其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肆意翻供,往往会导致不再认定其具有自首、坦白、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对起诉书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很可能会承担较此前《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更重刑罚的不利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普法小课堂】
短视频街拍路人,想拍就能拍?   
专家: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
文/秦舷
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来自浙江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深有感触:某日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吸引人们的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现实中,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健身了解一下吗?可以加个微信吗?”这是一位博主搭讪的开场词。该博主以发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在其部分视频的封面上,标注着“真实拍摄”。
记者注意到,也许是偷拍的缘故,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比较模糊、晃动,镜头多由路面转至路人的脸上,街道的嘈杂声也比较明显。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
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期的主题是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记者观察到,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
更有甚者,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路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他人视频素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空镜,例如拍一个广场或背景,路人在不经意间进入镜头,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被拍摄者,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第三种是拍摄路人身体的某些局部画面。
朱巍认为,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哪怕不发布也不行,因为偷拍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拍摄此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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