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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岳父母,丧偶女婿可继承遗产吗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很多人认为,父母去世后,遗产自然由子女继承,其余人没有这个权利。可最近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就给不少人“上了一课”——岳父岳母去世后,留下三栋房屋和7万元存款,老人的女儿们本以为这笔钱该留给她们过好往后的生活,但精心照料老人、老人病故后一手操办丧事的丧偶女婿刘铭站了出来,也要求继承遗产。
那么,刘铭能否成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呢?今天,咱们就来分析这起案件,看看他是否有权利继承逝者的财产……   

3栋房+7万元存款 老人遗产,女婿“全要”
家住浏阳市集里街道的周舟早年与彭莉结婚后,生有三个女儿。这些年来,大女儿和小女儿分别婚嫁另行居住。至于二女儿周梅,则选择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
1997年,周梅与刘铭结婚,因无法生育,夫妻俩遂于2004年收养了女儿星星。从此,刘铭一家三口跟随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不料,2012年,周梅因突发疾病离开人世,之后的4年里,岳母、岳父也相继去世。
不过,自从妻子去世后,刘铭还是一样照顾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岳母。尤其是岳父周舟生病期间,除了老人的大女儿抽空回娘家帮忙照顾,小女儿因在广东做生意少有回家,由此,岳父的丧葬事宜近乎都由刘铭一手操办。
好不容易忙完“白喜事”,结果,少有来往、关系还算融洽的一大家子,却因一笔遗产闹掰了——原来,周舟、彭莉生前建有三栋房屋,并留下7万元存款。但在遗产分割上,依据刘铭的说法,房子和钱都应归他和养女。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对此,刘铭解释称,“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很多邻居都可以作证。”然而,对于该说法,老人的大女儿、小女儿都不认可。“就算有邻居作证,谁知道是不是真有遗嘱,再说,遗产分割哪有全给女婿,不给女儿的?”
于是,在要求分割并继承父亲遗产未果后,老人的大、小女儿遂将刘铭及其养女星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与刘铭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赡养岳父母 丧偶女婿也可继承遗产
经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周舟与彭莉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由于其中两栋房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不宜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认定其中一栋办有手续的房产及70000元存款作为遗产处置。
庭审中,刘铭向法院申请两位证人出庭,并证明周舟立有口头遗嘱。但法院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周舟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去世之时,尚有10余天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急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法院认定周舟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另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法院认为,尽管法定继承通常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但对于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鉴于刘铭在妻子周梅过世后与其岳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照顾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亦为老人操办身后事,几乎尽到了对其岳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基于此,刘铭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分割遗产。因二女儿周梅先于周舟与彭莉去世,故由周梅的养女星星代位继承相应的份额。
据此,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人的大、小女儿和刘铭及其养女对于该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舟名下的存款70000元及相应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00元及相应孳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订立书面遗嘱宜早不宜迟
张媛(湖南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需要提醒的是,该法规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实,对于做丈夫和父母的人来说,若想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能够顺利被妻子、子女继承,那么,最保险的方式就是订立书面遗嘱,而且宜早不宜迟。如果担心“不吉利”而不早立遗嘱,一旦被继承人去世后,很有可能因遗产分配不明确导致其家庭成员为争夺遗产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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