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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男子独自带娃18年,离婚时前妻赔偿2万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今生活中,“男人赚钱养家,女人在家带娃”的观念依然存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很多丈夫也当起了“全职奶爸”。然而,相同的困扰却一直都在:这样的夫妻一旦离婚,为照顾家庭没了工作的一方就会很吃亏。
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施行,这一情况开始发生转变——离婚时,尽心照顾家庭、家务活干得多的一方将能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
那么,这笔钱如何获取?何时能申请索要?其金额又如何计算?最近,随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这些问题有了答案。
半个多月前,随着平江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平江男子罗志文(化名)长达23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罗志文与妻子张莉(化名)于1998年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生有一子伶伶(化名)。然而,结婚的最初5年里,夫妻因生活琐事频生矛盾,终于,气不过的张莉于2003年7月回了娘家,自此,夫妻俩开始分居。
让人震惊的是,这次分居,竟持续了整整18年。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分居期间,夫妻俩未曾联系,双方亲属也不通往来,至于儿子,由罗志文抚养。张莉不是一位合格的母亲——过去18年里,她从未看望过儿子一次,唯一的一次“关心”,还是她委托村干部来了解孩子生活近况。
据知情人士透露,母子之所以多年不曾相见,也是事出有因。“她说分居前,他(指罗志文)经常酗酒家暴,因无法忍受才离家出走。这些年,自己在外面长年打工,但没挣到什么钱,没脸见孩子。”
2021年,张莉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同年11月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对于张莉的离婚请求,罗志文在庭审中表示,尽管张莉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但儿子如今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为了孩子考虑,自己不想离婚。如果对方坚决离婚,他也同意,但他毕竟将儿子抚养成人,而张莉未尽到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故要索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罗志文的请求是否合理?
对此,承办法官傅高峰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罗志文照顾家庭、抚育儿子直至成年,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由此,其经济补偿主张有法可依,于理有据。
只是,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判定,让傅高峰一时拿不准。
“两人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都是靠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经济条件都一般。”傅高峰介绍,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罗志文送达了应诉材料,自己也亲自前往当地村委实地走访,了解案情,并组织调解员到场参与调解,但双方并未就经济补偿金协商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于今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判决:准许罗志文与张莉离婚,综合考虑两人的现实经济状况,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情认定由张莉给予罗志文经济补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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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明确补偿标准
离婚家务补偿只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无酬劳动,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不仅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一方面看,民法典已经充分保障了其权利。
“关于家务补偿数额,为了保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稳定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文认为,明确补偿标准也可以化解争议,可以给出一些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如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
【律师提醒】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下,洗衣做饭、照顾孩子、照料老人等家庭劳务,缺少技术含量、缺乏价值认同感,却实际上对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起着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作用。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普遍存在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在工作和事业上放弃和失去了很多机会,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牺牲的情况。
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没有明确的补偿手段。《民法典》施行后,明确规定在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劳务”予以肯定,在财产分配上对“家庭劳务方”实现经济补偿,推动了实质上的公平,维护了家庭婚姻案件的公平公正。   离婚经济补偿有“时效”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家庭劳动一方的权利,其有权利主动选择是否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该项主张。客观上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享有的权利主体明确,离婚时提出该请求亦不存在客观障碍。因此,为了便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离婚当时,离婚后不能再找后账。   离婚经济补偿金这样算
离婚经济的补偿方式以当事人意思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办法不持异议。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
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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