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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7月01日> > 总第2966期 > 9 > 新闻内容
在湖南,每20个女农民工中仅1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新闻作者:文/邓秀华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城里生活着的居民们,一定能随时感觉到身边有这么一群人: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的身份却总是游离于城市之外,无法安稳地在城市待下去。
他们就是农民工,而在此类人群中,女性大概占据40%。
你知道吗?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是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女性农民工的现实需求。
湖南女农民工
定居城镇意愿强烈
课题组问卷调查显示,湖南省女性农民工定居城镇的意愿强烈,其中43.9%的女性农民工准备定居城市,还有10.3%的女性农民工准备定居县城或镇。
但据统计,目前我省女性农民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4.98%、3.52%、53.35%,女性农民工能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更是少之又少。
完善女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制度是一项全国性的系统工程。
湖南应按照国家政策方向,加快改革步伐,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省级层面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如何解决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问题,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值得深入探讨。对此,我们提出五点建议。   改革现行缴费基数基准值确定机制
从当前的情况看,有两种办法可选择。
一是以上年度全省所有已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准、再乘以上三个年度已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加全社会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作为新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这直接以参保者的实际工资为基础,更加切合参保者的收入实际。
二是将统计部门发布的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作为私营和非私营单位缴费基数基准值,对其分类征缴。
这种方式不但不冲击现行制度,且更加符合女性农民工就业主阵地——私营单位经营及其职工收入现实。   适当调整费率
一是实行个人账户缓缴的办法。
对确有困难的女性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可分开缴纳的办法,缴纳了统筹基金后,即记录个人权益,达到退休条件的,在补缴个人账户部分后,核定并计发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待遇调整。
二是对具备一定规模、吸纳女性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女性农民工社保实行优惠费率。
可从其创立之年起或达到吸纳女性农民工就业人数的,3年内实行优惠,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4%,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之后每满1年,单位缴费比例增长2%,3年之后达到正常缴费比例。   开辟新渠道
帮助女农民工群体参保缴费
探索银行贷款和社保基金垫付缴费的办法。
即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在取得参保女性农民工及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参保人丧葬费或一次性抚恤金作为抵押,从银行自有资金或结余的社保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给其垫付部分养老保险费,按银行利率收息或政府贴息、低息,待其退休后再逐月从其养老金中以一定比例偿还贷款或垫付资金;其死亡后如有余额未偿还的,则从其丧葬费或抚恤金中予以扣除。   允许女农民工失业后
按灵活就业人员续保   《 社保法》和国家、省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从未规定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因此,女性农民工失业后,应允许其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失业后的女性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保、新农合,应由其自行选择。   创新维权方法
各级社保部门要创新维权方法,解决参保人维权的后顾之忧。
一是加强劳动执法检查。把用人单位凭借优势地位强加于女性农民工的大量无效条款消灭在合同履行之前,从源头上保护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合法权利。可以考虑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相对集中的具有一定声势和影响的劳动执法大检查,尤其是针对侵害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较为严重的私营、民营企业、部分外资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业、服务业的劳动执法检查,对查处的严重侵害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个案公开曝光,扩大社会效果。
二是畅通维权渠道。各级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应不断完善电话、网络、信箱、信访等维权渠道建设,为女性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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