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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强制报告制度,这样守护“少年的你”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记者 张秋盈 通讯员 朱敏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2020年7月的一天,常德津市的未成年学生小萍(化名)来到黄某经营的理发屋,却在理发过程中遭到黄某的不法侵害。小萍告知自己的任课老师后,老师向学校领导反映,学校安排老师陪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很快,黄某被公安机关控制。
黄某的案件,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的典型案例之一。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湖南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检察机关,将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作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途径,采取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及工作协商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其重大修改之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制报告制度,更加明晰地规定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正如强制报告制度出台时九部委联合行文一样,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需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与家庭、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发扬“钉钉子精神”,不折不扣地将强制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使其充分释放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正能量——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为什么要强制报告?
5月2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印仕柏介绍,近几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持续上升,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但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且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内部场所、封闭环境,普遍存在发现难、干预难的问题。
“有部分案件后来即使被发现,但由于时过境迁,给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些甚至因为证据灭失,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惩罚。”印仕柏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如果相关人员将此类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案件便能够被较早侦查,并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及时给予救助保护,从而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在实践中,案外人报案、举报的情形并不多见。
为破解此类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有效预防和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该《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咨询专家、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海松表示,由于未成年人判断力、行动力有限,很多时候遭到侵害并不自知,主动报警难度较大,因此,多数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往往需要由他人报警。“比如医院的医生、学校的老师,他们接触孩子的时候,就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发现未成年人受虐待、被性侵等侵害。因此,赋予这些机构和这些人强制报告义务,有助于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什么情况下要强制报告?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刘志红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按照《意见》,有9种情况需要进行强制报告(见右图)。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报告的范围,一是“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涵盖身体和心理两方面,未成年人精神受到侵害的行为被明确纳入强制报告范围;二是侵害包括实际形成的侵害和可能受到侵害的危险,更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

谁有强制报告的责任?
蒋海松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均有权利控告和检举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这是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不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报告义务。“该法其他条文进一步具体规定了父母及监护人、学校和幼儿园、居委会和村委会、旅馆等住宿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商场等运营者的报告义务,较有操作性。”蒋海松表示。
“这5类主体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蒋海松说,对比国内其他涉及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更大,涵盖国家机关及未成年人父母在内的其他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补充规定了这些主体违反报告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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