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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遗失后长沙一女子成3家公司“老总”
新闻作者:记者 陈炜 通讯员 刘笑贫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女报/凤网讯(记者 陈炜 通讯员 刘笑贫)去税务局开发票,竟被告知自己是3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个消息让家住长沙的凡凌(化名)女士十分震惊。
近日,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姓名冒用者郭丽春(化名)因侵犯凡凌姓名权,被判赔偿凡凌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去年4月,凡凌因工作原因到税务局开发票,结果被查出自己是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怎么回事?凡凌很纳闷,自己的身份证曾被窃遗失,也没有挂失,难道是这里出了问题?随后,她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
经部门反馈,凡凌才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6年9月5日,郭丽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和两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而3家公司的工商备案材料中,所有的签名均是凡凌的本名。数日后,上述3家公司登记成立,凡凌便成了其法定代表人。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凡凌将郭丽春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其索赔差旅费、律师费共计1.6万元。
庭审中,郭丽春辩称,她2016年的主要工作是工商代办业务,受案外人的委托,来代为办理涉案3家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相关工商备案材料中“凡凌”的签名均系她自己签的。
法院审理认为,郭丽春在办理3家公司登记备案过程中,在工商登记备案所需相关材料中冒用凡凌的姓名,其行为已侵犯了凡凌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凡凌要求郭丽春登报道歉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经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差旅费为1000元,律师费为5000元。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丽春向凡凌支付差旅费损失1000元、律师费5000元;郭丽春在媒体上公开向凡凌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郭丽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2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身份证遗失,被别有用心的人捡到,很可能带来不小的麻烦,如果是被人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有3种办法来处理:一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走诉讼程序,即以作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或是以冒名的公司、公司股东或直接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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