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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版“白毛女”成全国劳模,受到周恩来总理接见
新闻作者:文/李立 欧阳灵溪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把湖南广大妇女从帝、官、封“三座大山”和政权、族权、夫权、神权“四条绳索”中解放出来。她们的革命热情如冲出闸门的洪水,奔腾不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她们积极投入到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土地革命、生产救灾等一系列社会改革运动和建设中,与广大民众一起摧毁了旧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制度和政治、经济基础。从此,妇女运动进入崭新的历史时期。
大事记
发动湖南广大农村妇女,参加土地改革运动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第一条总则就是:“废除地主阶级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1950年10月,中共湖南省委发出《关于土地改革中加强妇女工作、发动农村妇女参加土地改革运动的指示》,指出在农村,目前妇女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发动广大农村妇女参加土地改革运动,争取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完成。同时,通过土地改革运动的锻炼,进一步提高妇女群众的觉悟,把广大农村妇女组织起来。各级党委应结合整个农民运动,布置发动组织妇女工作。
《婚姻法》成为新中国首部法律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这部《婚姻法》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曾被外国学者赞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的宣言”。它改变了许多中国人的生活轨迹,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思维与观念。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正式实施。
故事汇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参加农业生产数量增长7倍
1950年7月,湖南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在长沙、益阳、邵阳、零陵6个专区47个乡镇开展。省民主妇联筹委会及有关地区民主妇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抽调干部参加土改试点工作,探索发动妇女参加土改的工作经验。
省妇委书记董纯带领省民主妇联筹委会土改工作队,以湘阴县韩湾乡为土改工作试点。工作队从访贫问苦启发妇女阶级觉悟入手,帮助妇女提高思想认识。针对妇女群众的思想实际进行“谁养活谁”“男女平等”“妇女也是人”的教育;帮助她们算账对比,认识到几千年来不是地主养活农民,而是农民养活地主;土地本来不是地主的,而是地主占了农民的。通过教育提高了妇女的阶级觉悟,在发动妇女参加土改、打击地主破坏、保证土改顺利进行等方面取得了经验。
1951年1月9日,《新湖南报》第二版刊登了董纯撰写的题为《壮大农民队伍,打击地主破坏,必须发动妇女参加土改斗争》一文。这一经验引起了省委的重视,并于3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在土改运动中发动组织妇女的指示”,强调男女一齐发动的方针,并在全省推广省民主妇联筹委会的经验。
据省民主妇联1952年对71个乡的调查统计,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2558人,1952年增至17118人,是新中国成立前的7倍。又据衡山县49个乡的调查,新中国成立前妇女参加农业劳动的为293人,1950~1951年为6156人,1952年的爱国丰产运动中增加到13837人,比1951年增加1倍多,比新中国成立前增加46倍。
在爱国丰产运动中,涌现了大批劳模。解放前被官、匪、恶霸逼得无处安身,过了6年“白毛女”生活的泸溪县小彰乡川洞村苗族妇女杨玉翠,种水稻亩产干谷1030斤,成为全省千斤丰产运动中的一面红旗,出席了全省和全国的劳模表彰大会,受到周恩来总理的接见。她的事迹在《新湖南报》上发表,不仅鼓舞了千万妇女,也使男子汉们刮目相看。
4个月处理包办婚姻2.3万件,解救童养媳3万人
《婚姻法》颁布后,封建婚姻逐步瓦解。
在旧中国,女性包办婚姻比例高达90%。据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于包办买卖婚姻所酿成的犯罪行为,包括虐杀、自杀、伤害、毒害、因奸谋害等事件层出不穷。1950年8月刊载于《中央政法公报》上的《从离婚案件中看婚姻问题》一文记载,“仅1949年7月至9月两个月期间,山西晋南、洪洞、赵城等16个县就有因男人或翁婆虐待而被迫害的妇女25人。”
这些触目惊心的累累伤痕,是女性在历代封建婚姻制度中血泪和痛楚的积淀。
1948年9月,作为迎接新的人民政权工作的一部分,中共中央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将起草《婚姻法》提高到新中国制度建设的高度,并将这项工作交给了中央妇女委员会。
当时,中央妇女委员会成立了以邓颖超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人参加,具体执笔的是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中央妇委会以1931年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各根据地婚姻条例为重要参考,历经41次修改后,于1948年冬,在东柏坡村几间土屋的简陋土炕上拟出《婚姻法》草稿。
毛泽东主席曾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由此可见,《婚姻法》适用的广泛性和重要性。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名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婚姻法》正式实施,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的颁行,为饱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广大妇女提供了法律武器,是新社会建立平等、文明、和谐家庭的法律保障。《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1952年,湖南全省结合土改和城市民主改革,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仅4个月时间,便处理包办买卖婚姻2.3万多件,解救童养媳3万多人,促成5000多名寡妇再嫁。
《婚姻法》的条文并不多,共8章27条。它以解放妇女为根本宗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反对封建婚姻,提倡新式婚姻。因此,它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而这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婚姻法》也强调了性别差异的立法理念,其中有三分之二的条款偏向于保护受尽封建父权、夫权压迫的已婚妇女,尤其在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 突出体现了对当时处于弱势地位妇女的权益保护。
经过1953年的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妇女地位通过一种强制化的方式得以提高,这在新中国婚姻立法的性别主流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百年》
2. 杨之华《湖南的“三八”运动》《湖南妇运历史资料》
3. 湖南省志(第三卷)党派群团志 妇女团体
4.《湖南妇运史料选编》(1988年12月)
5.《湖南妇女运动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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