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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日未到,债主能否提前催债?
新闻作者: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若双方约定好了还款期限,在期限未到之前,债主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吗?法院会支持吗?最近,随着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的一纸判决,这些问题有了答案。

借好友5万元后被赖账
家住张家界市慈利县的孙红星与寇晓勇是同乡好友。2019年10月,寇晓勇因开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孙红星借款5万元。
尽管孙红星同意借钱,但借条不能少。于是,寇晓勇在拿到钱后写下一张借条,约定自2019年年底开始,连续5年,每年还款1万元,“如果到期未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偿还”。
谁想,两个月后的首个还款日,寇晓勇变卦了。
“他说厂子刚开不久,还没盈利。”对于这个解释,孙红星起初倒也理解,只说“来年年底,一次性还2万元本金就行”。结果,到了2020年年底,寇晓勇仍未偿还任何借款,甚至在孙红星多次催讨后,干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
想到自己头两年都没拿到一分钱,后3年这借款更有可能“打水漂”,孙红星遂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寇晓勇偿还5万元本金,以及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借款未到期,他打官司申请“提前”
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债主能提前讨债吗?今年4月25日,孙红星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寇晓勇借款5万元一事,因孙红星有借据及催款录音为证,可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孙红星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寇晓勇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义务。当前,两人之间的借款虽有部分未到期,但基于寇晓勇已连续两年未依约还款的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可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对孙红星要求寇晓勇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孙红星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因涉事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例,对孙红星主张的逾期利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标准计算,并限定寇晓勇在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反之,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遇上这4种情况,可提前“讨债”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民间借贷中,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涉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债主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首先,是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这钱我不还了”等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债主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其次,是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比如,债主发现借款人将借来的钱随意挥霍,并低价变卖资产,转移、恶意赠与、减少资产等涉嫌逃避债务的情况后,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借款人资产,并起诉要求提前还款。
再者,就是本案中发生的情形——即借款人寇晓勇多次延迟每年应偿还的钱款,且经孙红星多次催讨后,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
最后,是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债务清偿义务不能实现的情形。比如,双方约定该笔钱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但债主却发现借款人将这笔钱拿去炒股。从法律上讲,债主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的用途后,借款人未经债主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其行为构成违约,债主可要求其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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